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杜景林,卢谌 译 页数:352 译者:杜景林,卢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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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德国商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807年5月10日颁布,并且于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它与1896年8月18日发布的《德国民法典》,共同构成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德国商法典》是调整营利事业企业经济活动的特别法。该法典名称中的“商”字,已经不再能够彰示该法典的全部内容,因为任何的营利事业经营原则上都构成商事营利事业,而商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即为商人(详见该法典第1条)。这意味着,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流转之外,工业、手工业和采掘工业等的法律关系,全部被包括在内。(二)《德国商法典》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也就是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凡商人(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商事关系,由商法调整;非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则属于一般性的民事活动,由其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一般性的民事关系,直接由民法调整。
内容概要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
作者简介
杜景林,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五常人。1981-1986年就读于同济大学建筑材料工程系。1986-1988年就读于同济大学科技德语中心研究生班。自1988年起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谌,女,1964年生,上海市人。1981-1986年就读于同济大学机械工程系,1986-1988年就读于同济大学科技德语中心研究生班。自1988年起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主要作品:《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德国新债法研究》;《德国新给付障碍法研究》;《债权总则给付障碍法的体系建构》;《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评注》;《德国民法专题研究》;《德国民法典》(译著);《德国商法典》(译著);《德国支付不能法》(译著);《德国债法总论》(译著);《德国债法分论》(译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人身份(第1-104条) 第一章 商人(第1-7条) 第二章 商事登记簿;企业登记簿(第8-16条) 第三章 商号(第17-37a条) 第四章 商事账簿(第38-47b条) 第五章 经理权和代办权(第48-58条) 第六章 商业辅助人和商业学徒(第59-83条) 第七章 商事代理人(第84-92c条) 第八章 商事居间人(第93-104条) 第九章 罚则(第104a条)第二编 非独资的商事企业与隐名合伙(第105-236条) 第一章 普通合伙(第105-160条) 第一节 合伙的成立(第105-108条) 第二节 合伙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109-122条) 第三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123-130b条) 第四节 合伙的解散与合伙人的退伙(第131-144条) 第五节 合伙的清算(第145-158条) 第六节 时效;责任的时间限制(第159-160条) 第二章 有限合伙(第161-229条) 第三章 隐名合伙(第230-237条)第三编 商业账簿(第238-342e条) 第一章 对所有商人的规定(第238-263条) 第一节 簿记;财产目录(第238-241a条) 第二节 开始资产负债表;年度结算(第242-256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42-245条) 第二目 列示规定(第246-251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252-256a条) 第三节 保管和提示(第257-261条) 第四节 州法(第262-263条) 第二章 对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对某些商事合伙的补充规定(第264-335条) 第一节 公司的年度结算和情况报告(第264-289条)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264-265条) 第二目 资产负债表(第266-274a条) 第三目 损益表(第275-278条) 第四目 估价规定(第279-283条) 第五目 附录(第284-288条) 第六目 情况报告(第289-289a条) 第二节 康采恩结算和康采恩情况报告(第290-315a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290-293条) 第二目 合并的范围(第294-296条) 第三目 康采恩结算的内容和形式(第297-299条) 第四目 完全合并(第300-307条) 第五目 估价规定(第308-309条) 第六目 按股合并(第310条) 第七目 被联系企业(第311-312条) 第八目 康采恩附录(第313-314条) 第九目 康采恩情况报告(第315条) 第十目 依国际账目标准的康采恩结算(第315a条) 第三节 审查(第316-324a条) 第四节 公开;由电子版联邦法律公报的经营者审查(第325-329条) 第五节 对格式和其他规定发布行政法规的授权(第330条) 第六节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31-335b条) 第三章 对登记合作社的补充规定(第336-339条) 第四章 对特定营业部类的企业的补充规定(第340-341p条) 第一节 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补充规定(第340-3400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0条) 第二目 年度结算,情况报告,中间结算(第340a-340d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0e-340g条) 第四目 货币换算(第340h条) 第五目 康采恩结算,康采恩情况报告,康采恩中间结算(第340i-340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0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0l条) 第八目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40m-3400条) 第二节 对保险企业和养老基金的补充规定(第341-341p条) 第一目 适用范围(第341条) 第二目 年度结算;情况报告(第34la条) 第三目 估价规定(第341b-341d条) 第四目 保险技术准备金(第341e-341h条) 第五目 康采恩计算;康采恩情况报告(第341i-341j条) 第六目 审查(第341k条) 第七目 公开(第341l条) 第八目 处罚及罚锾规定;罚款(第341m-341p条) 第五章 私人账目委员会,账目咨询委员会(第342-342a条) 第六章 账目审查机构(第342b-342e条)第四编 商行为(第343-475h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343-372条) 第二章 商事买卖(第373-382条) 第三章 行纪营业(第383-406条) 第四章 货运营业(第407-452d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07-450条) 第二节 搬家货物的运送(第45l-451h条) 第三节 以不同种类的运送工具运送(第452-452d条) 第五章 运输代理营业(第453-466条) 第六章 仓库营业(第467-475h条)第五编 海商(第476-905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476-483条) 第二章 船东与航运企业(第484-510条) 第三章 船长(第511-555条) 第四章 货物运送的货运营业(第556-663b条) 第五章 旅客及其行李运送(第664-675条) 第六章 抵押(第679-699条) 第七章 海损(第700-739条) 第一节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第700-733条) 第二节 船舶碰撞损害(第734-739条) 第八章 救助(第740-753条) 第九章 船舶债权人(第754-764条) 第十章 海上保险(第778-900条) 第十一章 时效(第901-905条)
章节摘录
(3)为被纳入到企业登记簿,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传递下述资讯:1.电子版《联邦法律公报》的经营者依第2款第4-8项应当传递的数据;2.其时的资讯义务人,或者受其委托而应当促成资讯的人,依第2款第9项和第10项应当传递的数据。以为通过企业登记簿的因特网页提供获得原始数据的可能性而有传递的必要为限,联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传递第2款第1-3项和第1l项的数据。对于依《有价证券交易法》第2b条、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第15a条第4款、第26条第1款、第26a条、第29a条第2款、第30e条、第30f条第2款、第37v条第1款至第37x条第1款、第37y条、第37z条第4款和第41条第4a款发布的资讯以及其他提供给公众的资讯,在为存储目的而向企业登记机关传递时,联邦金融服务监督署应当实施监督,并且可以作出适合于实现而且为必要的命令。传递义务不被履行、不被正确履行、不被完全履行、或者不以规定方式被履行的,对于第3句中所提到的资讯,以及其他提供给公众的资讯和告知,监督署可以进行适当的传递,费用由义务人负担。对于监督署的监督活动,适用《有价证券交易法》第4条第3款第1句和第3句、第7款、第9款和第10款、以及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4)在企业登记簿中存储的、第2款第4项所称的账目提出文件方面,企业登记簿的管理包括给予打印输出以及依第9条第3款和第4款予以认证。:对于依第9条第2款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的电子传递,以申请涉及第2款第4项的账目提出文件为限,适用同样的规定;在这里,相应地适用第9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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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依据的德文蓝本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的文本,为2010年最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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