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蓓蓓//刘康康|主编:张永峰//张明 页数:350
内容概要
张蓓蓓、刘康康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内容新颖,针对性强。《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系统梳理人身损害赔偿基本规则的同时,对每一类人身侵权均以案例的形式作了具体的深入浅出的分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通俗易懂,贴近实际。《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发人深省的真实案例和抽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融为一体,以案说法,语言通俗易懂,论述、评析精要,给予公民如何维护自身人身权利方面的启示,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基本规则
第一章 概述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四、赔偿支付方式
第二章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民法通则》实施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二、《民法通则》实施以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新规定
一、法条明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二、一定程度上的“同命同价”
三、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不确定伤害可按侵权方获利赔偿
五、惩罚性赔偿原则
第四章 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
一、侵害生命权概述
二、侵害生命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
四、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一、概述
二、侵害公民健康权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责任
一、侵害身体权概述
二、侵害身体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l
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四、侵害身体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精选案例新评
第一章 民事部分
一、依据损害后果分为以下四类:
1.一般人身损害篇
2.致残篇
3.致死篇
4.精神损害篇
二、依据可否免责分为以下四类:
1.不可抗力免责篇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篇
3.受害人过错篇
4.公平责任篇
三、依据赔偿主体分为以下四类:
1.监护人责任篇
2.教育机构责任篇
3.场所或设施管理人的责任篇
4.雇主、用人单位、派遣单位责任篇
四、依据致害方式分为以下七类:
1.直接侵害人身篇
2.交通事故致害篇
3.环境污染致害篇
4.高度危险致害篇
5.动物致害篇
6.物件致害篇
7.产品责任篇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一、侮辱伤害篇
二、危害公共安全篇
三、投放危险物质篇
四、正当防卫篇
五、防卫过当篇
六、非法拘禁篇
七、绑架敲诈篇
八、抢劫强奸篇
九、过失伤害篇
十、爆炸伤害篇
十一、故意伤害篇
第三部分 附 录
附录一 法律小常识
一、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如何举证
二、八类侵权官司被告举证
三、伤情鉴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怎样打工伤官司
五、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六、哪些赔偿可以拿双份
七、危急时刻拨打110的注意事项
八、刑法中的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九、轻微伤、轻伤、重伤在诉讼中的区别
附录二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七、工伤保险条例
八、工伤认定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十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节选)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十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节选)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节选)
二十、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节选)
二十一、农药管理条例(节选)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二十三、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节选)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
章节摘录
版权页:1993年10月31日立法机关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上前进了一大步,这就是这部法律的第41条和第42条。第4l条规定的是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42条规定的是造成死亡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在这两条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这在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损害的问题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1994年,立法机关通过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赔偿法》,对进一步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就是该法的第27条规定。这一规定的新进展是:第一,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办法第一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就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20倍;造成死亡的赔偿20倍。第二,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确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最高额为5倍。第三,赔偿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生活救济的标准,对未成年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其死亡时止。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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