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学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课题组、 陈桂明 法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陈桂明 著  页数:398  

前言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全力组织和动员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我国外交部正式要求联合国针对应急反应以及长期重建工作提供援助。2008年10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国务院扶贫办、商务部牵头,协同民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以及一些国际机构、民间组织等,在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选择试点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害风险管理项目”。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作为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一直关注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2008年12月,中国法学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IJNDP)签署了《关于在中国实施灾后恢复和灾难风险管理项目的协议》。根据协议,中国法学会成立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组,组织专家对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和研究,以便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智力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害风险管理”项目的一部分,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提供经费支持。为了顺利的组织实施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委托下属的中国法学杂志社负责开展项目的具体工作,并依托于中国法学杂志社建立了一个固定的项目执行架构。项目组由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博士主持,专家组成员主要由中国法学会下属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民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等团体的专家组成。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国法学会对项目的有力指导和高效协调下,在各合作伙伴尤其是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以及绵竹市人民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经过项目组成员的共同努力,本研究项目得以顺利完成。

内容概要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发生后,我国政府迅速作出反应,全力组织和动员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我国外交部正式要求联合国针对应急反应以及长期重建工作提供援助。  2008年10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国务院扶贫办、商务部牵头,协同民政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以及一些国际机构、民间组织等,在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选择试点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害风险管理项目”。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地震灾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问题一、背景与概述二、救灾与救助安置阶段(一)总体概况(二)残疾人权利保护问题(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四)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五)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六)低保人员和新“三无”人员问题(七)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八)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问题三、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一)总体概况(二)残疾人(三)未成年人(四)妇女(五)老年人(六)特殊的精神创伤人群(七)法律援助(八)灾后重建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四、弱势群体与灾害风险管理(一)作为社会过程的灾害(二)地方性知识与自上而下的行政模式(三)从个人模式到社会模式(四)社会性别意识在灾后重建中的重要性五、结论与建议第二章 政府救助中的法律问题一、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政府救助的现状和对策(一)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救助现状——以2009年8月绵竹地区实地调研为例(二)对灾后重建中政府救助现状的分析(三)灾后恢复重建基本对策与制度构建二、灾后住宅救助的调研分析与制度构建(一)汶川地震灾后住宅救助政策(二)域外灾后住宅救助的法律制度(三)关于制定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法》的建议(四)灾后住房重建融资行为的调研分析和建议三、政府救助中的其他法律问题(一)背景和概述(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第三章 与土地、房屋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受灾群众异地重建中的法律问题(一)背景和概述(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二、受灾群众的土地权利问题(一)背景和概述(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三、与土地、房屋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一)灾后重建房屋和捐助物的权属问题(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问题(三)房屋等不动产毁损时损失承担问题(四)房屋倒塌和需要拆除的认定第四章 与债权、环境保护和价格干预相关的部分法律问题一、灾后债权相关问题及其法律应对——基于不可抗力的视角(一)不可抗力视角下的地震违约责任(二)不可抗力视角下的地震侵权责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问题(四)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二、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抗震救灾阶段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二)恢复重建阶段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三、地震灾区的价格干预相关法律问题(一)价格干预和经营者定价权等权益的平衡问题(二)灾区的市(州)级人民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的决定权问题(三)价格干预和省外企业的权益保障问题第五章 灾后重建的域外法制经验及借鉴一、日本灾后重建的经验(一)领导体制和法律体系(二)救助体系(三)灾后住房重建融资体制的市场机制二、台湾地区灾后重建的经验(一)依法重建(二)灾后重建的主体(三)灾后住房重建融资科学合理三、美国灾后重建的经验(一)住房恢复计划(二)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三)金融信贷支持的作用四、巴基斯坦灾后重建的经验五、灾后重建中的域外法制经验借鉴(一)政府是灾后重建的主导者(二)市场是灾后重建的协助者第六章 灾后重建暨灾害风险管理中若干宏观层面的法律思考一、关于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一)灾害风险管理理念(二)灾害风险管理体制(三)风险转移机制(四)灾害风险管理法制体系二、灾后重建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一)政府主导论(二)市场主导论(三)非常态社会中的政府与市场行为边界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在震后,灾区有不少企业停工或者半停工,企业职工即将面临新一轮的裁员、下岗潮,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企业的女职工。虽然目前这一可能的大规模的下岗潮还没有开始,但在我们的调研中了解到,已有不少女职工向妇联表示了她们的担心和无奈。如果在未来没有出台专门的保障政策,可以预见,在灾区将有数量可观的女性及其家庭陷入困境。3.妇女财产权保护问题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继承纠纷争议中,特别是关于抚慰金的争议。由于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产生了较常态时期更多的继承纠纷,在已出现的这类纠纷中,涉及抚慰金的争议较多。很多案件中,将抚慰金纳入死者的遗产,要求进行法定继承或用于清偿债务。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抚慰金作为对遇难者家属的慰藉方式,不得作为遗产分割,另一方面,从抚慰金发放对象的确定上看,目前的规定确实模糊不清,如丈夫遇难,抚慰金是全部给妻子,还是应在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间平分,或者按顺序领取?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不利于保护妇女的财产权。此外,涉及妇女财产权保护的老问题,关于农村外嫁女、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被剥夺的问题,在灾区也可能因地震而造成激化矛盾。地震造成以及堰塞湖、山体滑坡等灾害直接导致耕地灭失或者毁损不可复垦,灾后重建中,建设住房、道路、公益设施、公用事业等也要占用一定的耕地,这些都会带来耕地资源的减少和土地承包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农村外嫁女、离婚妇女就有可能成为直接的利益受损者。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基层妇联的干部说,在这种情形中,往往是“一村的人、一大家子人反对一个人(女人)”。以往在当地,因妇女土地权益引发的信访案件便不在少数,今后这个问题有可能更加突出。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妇女生育保障权来看,应当为灾区的再生育妇女给予物质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更多的生育技术服务,如免费的排卵药、打排卵针等。因为妇女的生育本身,并不是某个女性个人的私事,这也是社会劳动的一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特别是在那些因地震造成大量儿童死亡的地区,保障妇女生育权不仅有助于该地区的人口平衡,而且有助于平复遇难学生家长的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关于妇女就业歧视问题,应当采取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相似的解决途径,在灾后重建政策中作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健全我国的反歧视法律制度,发展司法救济。在财产权保护问题上,应当注重对于妇女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关于抚慰金的问题,应当在将来的立法中,对于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方式、程序予以明确的规定。关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保护,应当引入司法救济的途径,同时加强妇联对于妇女维权的工作力度,加大对于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培训,提高司法系统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并完善对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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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主要法律问题研究(汉英对照)》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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