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东根 编 页数:267 字数:471000
内容概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冲刺一本通》是考前四合一;是重点法条一本通;是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提示一本通! 本书具体包括了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最新增补法条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法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二部分 命题预测 宪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九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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