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与私法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红  页数:308  

前言

基本权利与私法系公法与私法在比较法上及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问题,在中国大陆亦有若干典型案件,引起学说上热烈的讨论,产生了许多深刻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论著。这其中包括了张红氏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度的博士学位论文——基本权利与私法,以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和私权救济规则为中心。张红的论文系以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为命题,从私法出发,研究宪法的进路。其以民事裁判作为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凸显了私法的中国宪政意义。本论文深入研究基本权利的功能及理论构造,澄清法院对宪法解释的问题,并在现行法制下开展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操作方法,提出三点具有创设性的见解:(1)将基本权利作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后段意义上的善良风俗,来规范法律行为的效力。(2)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肯定人格权,并以之作为保护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规范基础。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善于运用法学方法,并提出具有创意并详为论证的法律见解。从此等著作,我们看到了中国年轻法学者的努力,中国法律教育的成就,以及未来中国法律的发展,得以基本权利为基石,构建及实践一个以维护人之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的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

张红,法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源起  第二节  研究综述  第三节  论证方法  第四节  结构安排第二章  基本权利与私法关系之理论框架  第一节  基本权利理解  第二节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第三节  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辩证第三章  基本权利与合法行为:通过法律行为保护基本权利  第一节  “工伤概不负责”案《批复》再检讨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基准  第三节  基本权利是否法律行为因违法无效之判断基准第四章  基本权利与不法行为:通过侵权救济保护基本权利  第一节  受教育权案《批复》再检讨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之中中国现状  第三节  德国私法上一般人格权及启示  第四节  以民法上一般人格权转介保护基本权利第五章  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规范适用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适用司法解释  第二节  宪法能否被援引  第三节  法院能否解释宪法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观点总结  第二节  创新之处  第三节  不足之处主要参考文献主要法律索引主要案例索引常怀感恩之心(代后记)

章节摘录

(2)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故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5号批复(以下简称2001年《批复》)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2001年《批复》,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7]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5号决定已将2001年《批复》废止。

后记

感谢我的父母,赤贫之家,任劳任怨,白手而作,为子女而不惜一切。父母,父亲的仁爱、母亲的坚韧,以及两老的理想与智慧,都让我终生受益,无以回报。感谢聪明贤慧的美丽妻子廖升,一路蓝缕,无怨无悔;挚情至爱,牵手终生。感谢仁厚勤劳的兄长,在我长期求学在外的日子里,替我尽到了几乎完美的孝道。感谢岳父母,宽待厚爱,在我曾极为艰难的情况下,支持我们的爱情与婚姻,恩同再造。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求学与从教,十年相伴,一草一木,梦牵魂绕、难舍难割。感谢硕导陈小君老师,严师慈母,事无巨细,关怀无限,长年累月,始终如一。感谢民法启蒙老师徐涤宇先生,嬉笑怒骂,皆为教诲;提携鞭挞,不遗余力。感谢麻昌华老师,多年厚爱,耳提面命,关怀备至。感谢吴汉东老师,大师风范,如沐春风;长期厚爱,视为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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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与私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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