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黄永庆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编 页数:343
前言
由于我多年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弟子众多。弟子们基本上活跃在法学领域,从商者很少。像黄永庆同学这样到“期货”这个深海中游泳几年又能顺利上岸的,更是难得。 虽然我曾担任《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起草小组组长工作,但对于期货,特别是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问题却研究不多。与期货界的法缘大都因为黄永庆同学。记得在一九九五年北京市金鹏期货法律事务中心成立周年庆典上,我题写了一个条幅——法律为金盾,期货有鹏程。 就我所知,期货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有一百多年,在中国才二十年。股指期货在世界各国兴起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我们今年才正式上市。经济的发展、金融的发展、金融衍生品特别是其中最活跃、交易量最大的股指期货的发展,曾经一度改变了世界的经济和人们的观念。使得无数的人惊呼:虚拟经济的时代到来了。但是,作为一个资深的法学家,我在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带给社会和某些企业巨大财富而欢欣之时,也不得不冷静地提醒大家:尼克里森搞垮巴林银行所操作的,就是股指期货。 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驾护航。前些年期货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四难”(定性难、举证难、对帐难、追偿难)问题不会一夜之间解决,今后股指期货纠纷案件也会不断发生。
内容概要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自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1982年2月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即最早的股指期货合约伊始,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股指期货以其自身显著特点,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最为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经济发展亦不可能游离于经济全球化之外。国外成熟市场股指期货的发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镜鉴。
作者简介
黄永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曾执笔起草了我国期货发展历史上第一个行政性规章《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8日发布)。1993年至1998年,参与筹建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裁。1994年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期货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金鹏期货法律事务中心,兼任主任。1995年创办我国第一专门的期货法律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期货法律研究所(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兼任所长。在此期间,曾兼任全国期货公司联席会首任秘书长,长海期货交易所、天津期货交易所首席法律顾问。现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兼职研究员、北京电视台首席法律顾问、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律顾问。曾主编《期货法律专家指导丛书》(1998年法律出版社),主持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的重大课题——中国期货市场民事法律制度研究。 王超,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1958年出生于吉林省,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处长,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主任、党委书记、上海大区党委委员,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香港中旅集团总法律顾问、法国马赛三大法学院访问学者、太平洋证券独立董事。兼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股指期货核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1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4年6月113起施行)第二篇 股指期货相关司法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0号)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95年1o月27日)第三篇 股指期货相关行政法规 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6日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答问 (2007年3月19日) 8.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委发布证委发[1997196号)第四篇 股指期货相关规章 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公布自公 ……后记
章节摘录
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仃股果,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隋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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