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李立众 法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李立众 编 页数: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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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修订,增补了第六版以来到2010年4月10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根据200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更新了相关罪名,同时,忍痛删除了第二至六版的“前言”,以便使本书尽量轻、薄一点。法律、法规尚且需要修改,司法解释自然也难逃被修改的命运。目前,借着颁布新解释的机会,最高法、最高检乘势修订以往部分司法解释的动作越来越多。本来,根据刑法的明确性原理,最高法、最高检应当明示以往司法解释的哪些规定被修订了,然而,不知何故,最高法、最高检很少明说,总是轻描淡写的一句“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将此一笔带过。由此就会产生遗留问题:到底哪些解释被修订了、哪些解释已被废止,很不明确。虽然最高法、最高检有时也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明司法解释内容的变化,如在2009年5月《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指出新解释废止了200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项“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
内容概要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7版)》修订,增补了第六版以来到2010年4月10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根据200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更新了相关罪名,同时,忍痛删除了第二至六版的“前言”,以便使《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7版)》尽量轻、薄一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第二节 管制(第38-141条)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第五节 缓刑(第72-177条)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第109条 叛逃罪第110条 间谍罪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 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第134条 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151条 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 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2款走私废物罪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 之一)……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04条)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第九章 渎职罪(397~419条)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附则(第452条)
章节摘录
8.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编辑推荐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7版)》编辑推荐:专业:由高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编写。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时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刑法规范时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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