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6 字数:843000
内容概要
全面收录2010年司法考试指定法规262件,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修订法律法规26件,重点、常考法条提示、详解、历年真题练习共500余组,标注重点法条主旨,提示相关法条索引,宪法、刑法等主要法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新旧法条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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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配套备考手册(第1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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