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联法规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04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判决,不得定罪】  第十三条【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逮捕】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扭送】  第六十四条【拘留程序、通知】  第六十五条【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六十七条【批捕权】  第六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四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  第七十七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诉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第三编 审判 综合 辩护、代理、法律援助 证据 强制措施 立案 侦查、起诉 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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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刑事诉讼法老师介绍的一本书,里面较为系统地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合并在一起,不错。
  •   专业需要,,法条法规都很详细;。。。
  •   很不错啊,这个是专业课老师介绍的,多看还是可以增强对案件的理解分析能力的
  •   很实用,方便,质量也很不错。我们都很喜欢。会好好利用的。加油
  •   学到了很多东西。以后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   文的点评,不仅有文字方面的,还有思想感情
  •   所有的相关法规都有。太好了。只是没有相关解析。要是有,就更完美了
  •   内容新、全,解释到位
  •   建议大家还是买案例注释的吧 不要买关联法规的
  •   这个系列 版式设计不好 注释也没有 看起来特别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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