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家贵
前言
国务院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的能力建设分为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就四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言,创造是前提,运用是目的,保护是手段,管理是基础。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十六字方针。保护是手段,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目的的保障性手段。保护得好,企业可以大胆地增加创新投入,放心地去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保护得不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泛滥,企业就会对知识产权失去兴趣,更不会增加对知识产权的投资。保护得好,境外企业会放心地将知识产权放在中国运营,并增加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保护得不好,境外企业不敢再中国投资,更不敢将最先进的知识产权引入到中国。可见,依法保护既是国内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必要保障,也是吸引境外投资的有效手段。保护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讲。宏观上的保护可以理解为一种保护制度,包括法制建设、机制与体制、执法环境、保护体系等,微观上的保护可以理解为对侵犯具体知识产权的个案处理。为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对个案的处理,首先要解决的是侵权构成问题,即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构成法律所禁止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三种,即商标、专利、版权,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个性,因而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商标表现为一种商业标记,以混淆为理论基础;专利表现为一种技术方案,以技术特征等同为理论基础;版权表现为一种表达,以实质相似为理论基础。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对商标侵权构成的系统研究,从国际法和国别法两个层面、外国法和中国法两个角度、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阐述了商标侵权的原理、构成要件以及侵权抗辩。共分为四篇七章。 第一篇为商标侵权原理,为本书核心和重点部分,共五章。第一章介绍和分析了商标权的发展历史及权利范围、商标侵权的种类及性质,第二章论述商标侵权的行为要件——商标的使用,第三章论及混淆性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混淆可能性,第四章论及淡化性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淡化,第五章论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第二篇为商标侵权立法建议,为第六章本章首先总结了商标侵权应该具备的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侵权构成及抗辩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新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我国的商标法修改提出了若于建议。 第三篇为商标侵极典型案例。笔者从自己在长达十几年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亲手处理或者指等的数百个案例中选取了十二个具有典型意义、处理时颇具争议的商标侵权案例,加以剖析,希冀对商标实务界人士有所帮助。 第四篇为商标侵权核心法律法规。选取国内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及商标侵权的规定。
作者简介
周家贵,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研究。90年代初曾担任上市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后到政府部门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供职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到世界贸易组织总部系统学习WTO规则,并受美国国务院邀请考察学习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曾在《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知识产权》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与人合著《国际投资法成案评析》等著作。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篇 商标侵权原理 第一章 商标侵权概述 第一节 商标权及其范围 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性质 第四节 商标侵权构成 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 第一节 商标使用概述 第二节 未经许可的使用 第三节 商业性使用 第四节 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阿森纳诉瑞德案的启示 第三章 商标的混淆 第一节 混淆概述 第二节 混淆的种类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第四节 商标近似性的认定 第五节 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认定 第六节 混淆可能性的证明 第四章 商标的淡化 第一节 混淆理论的不足及淡化理论的产生 第二节 淡化与商标侵权构成 第三节 反淡化法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第四节 反淡化法保护的商标范围 第五节 淡化的证明 第五章 商标侵权的抗辩 第一节 商标侵权抗辩概述 第二节 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商标的不使用或象征性使用 第四节 在先权利 第五节 平行进口第二篇 商标侵权立法建议 第六章 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第一节 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小结 第二节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构成及抗辩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与商标侵权 第四节 修改我国商标法的若干建议第三篇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第四篇 商标侵权核心法律法规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商标权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起源于欧洲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商标权也起源于特权,一种为行会所拥有、为行会控制会内成员服务的特权。13世纪的欧洲,行会组织迅速发展,并逐渐控制了各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行会要求人会成员在其生产、制作的商品上使用该行会的标记,一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二是保持行会对外垄断和竞争优势。这些行会标记及其背后的行会控制,被封建君主或其代表作为“特权”加以确认。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行会标记虽然还算不上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但在商标的发展史上却占有重要地位。随着行业标记的盛行,国家对这些标记的管理不可避免,商标终于从封建特权逐渐走上法律的舞台。1226年英国曾颁布过面包师强制标志法,规定面包师必须在制作和出售的面包上标上适当的标记,并保证面包的质量和分量。在14世纪,欧洲的一位国王曾颁布过对伪造酒标记的行为人处以绞刑的法律。1518年德国一家印刷出版商在自己出版的书籍上使用的“海豚与铁锚”装饰被其他印刷出版商假冒,引起早期西方的商标纠纷。第一个经法院判决、保护商品提供者专用标识的案例,是英国法院在1618年受理的Southern v.How一案,被告将原告享有盛誉的布料标记使用在其制售的布料上,以图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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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原理与实务》是作者十几年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作者对自己长期研习知识产权的汇报和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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