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8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联法规》是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埸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义务劳动】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八条【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第九条【劳动工作主管部门】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扶持就业】 第十一条【职介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 第十三条【就业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特殊人员的就业】 第十五条【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十八条【无效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和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约定】 第二十二条【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 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裁员】 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效力】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 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 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 第四十条【法定假曰】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第四十二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七条【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工资保障】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第五十四条【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过程安全防护】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 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 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 第六十二条【产假】 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发展目标】 第六十七条【政府支持】 第六十八条【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发展目标】 第七十一条【协调发展】 第七十二条【基金来源】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 第七十四条【社保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责任】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十八条【解决争议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调解和仲裁】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协议】 第八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八十二条【仲裁期曰】 第八十三条【起诉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公务检查】 第八十七条【政府监督】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对劳动规章违法的处罚】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处罚】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处理】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处罚】 第九十四条【非法招用未成年工处罚】 第九十五条【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第九十六条【人身侵权处罚】 第九十七条【无效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损害赔偿】 第九十九条【招用未解除合同者损害赔偿】 第一百条【不缴纳保险费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妨碍检查公务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对残疾人等的就业照顾]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一条[协调区域就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第二十二条[统筹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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