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静莉 页数: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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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学说作为正统官学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所主张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就成为传统中国界定女性权利和女性社会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体落实在家庭、教育、政治、管理、商业等领域。传统法律确认儒家关于女性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原则,并以法律强制力加以维持、保护。女性,既不是一个职业群体,也不是一个区域群体。就女性整体而言,实际上并没有基于职业或区域而形成的共同利益。中国古代,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也是权力、利益的最终承受平台。官僚的特权、商人的利润,最终主要由承受主体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享用。因此,对于官僚特权、商业利润等利益的追求,得到与该项权利、利润相关的家庭的支持。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主要借助民初的律令典章、司法判解、典型案例、民事习惯、统计资料、学术评论等材料,综合应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史论结合及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大理院判解为核心,同时结合当时的法律文本,循着“制度—→司法判解—→生活实践—→司法实践”的路径进行考察分析,并着重研究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民初女性在婚姻、继承中的权利变化;妾的权利变化;女性权利的行使及实现。
作者简介
徐静莉,1969年生,山西保德人。1992年毕业于山西夫学法律系;2000年获山西大学法学硕上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律史学博士学位。自本科毕业以来,一直在高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先后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两项,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的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代表性成果有:“‘契约’抑或‘身份’——民初‘妾’之权利变化的语境考察”、“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婚姻自由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战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等。
书籍目录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学术史的回顾 三、研究方法与材料的应用第一章 民初有关女性权利的民事法源概述 第一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修订背景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有关女性权利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民事习惯 第三节 条理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条理的含义 二、条理的表现形式之一:《大清民律草案》 三、条理的表现形式之二:大理院司法判解第二章 婚姻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婚约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一、婚约定立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二、“许嫁女悔婚再许”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三、孀妇改嫁权利的变化 四、婚约解除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二节 夫妻关系判解中妻权利的变化 一、妻人身权的变化 二、妻财产权的变化 第三节 离婚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一、传统离婚法中女性的地位 二、民初女性离婚理由的变化 三、女性离婚权变化的不同视角分析 小结:由客体而主体:女性婚姻权利的变化第三章 继承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寡妇立嗣权的变化 一、寡妇立嗣的源起及其权利化 二、寡妇立嗣专权的强化与保护 第二节 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一、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二、寡妇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小结:由义务而权利:继承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第四章 司法判解中“妾”之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妾之身份的变化 一、妾之身份的界定 二、妾之身份的变化:扶正为妻 第二节 司法判解中妾之权利的变化 一、妾的财产权 二、妾的养赡权 三、妾在亲子关系中的权利 四、妾在立嗣中的权利 五、妾对“家长”遗产的权利 六、妾与家长关系解除时的权利 小结:由身份而契约:民初妾之权利的变化第五章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实证分析——以统计数据为基础 第一节 女性权利行使的实证考察——以离婚为例 一、女性提起离婚的比例分析 二、女性主动提起离婚的理由分析 第二节 女性权利的司法实现考察——以继承为例 一、寡妇立嗣权的司法实现考察 二、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司法实现考察第六章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基本轨迹:“变”“守”权衡、曲折演进 第一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主导性因素 一、社会变革:女性权利变化的根源 二、法律近代化:女性权利变化的路径 第三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特点 一、立法层面:曲折进退、反复未竞 二、司法层面:“变”“守”权衡、演进缓慢 第三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制度影响 一、对随后民事立法的影响 二、对最高法院初期司法实践的影响结论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2.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研究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法律史学者白凯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其研究的时间断限上自公元960年的宋代,下限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她以妇女财产权利的历代变迁为主线,结合具体案例,考察了宋至民国结束这一时间段内不同朝代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规定的微妙变化。尤为突出的是,她在妇女的财产权研究中,用大量的笔墨深入细致地分析了民国前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而且充分利用了北京、上海等地的诉讼档案资料,研究了妇女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但白凯没有就民初(1912-1926年)司法判解中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另外,赵晓耕、马晓莉的“于激变中求稳实之法——民国最高法院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释例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对1926年《妇女运动决议案》通过后最高法院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释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为了在激变中求稳实,最高法院对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了限制性解释。此外,张佩国的“近代江南农村妇女的‘财产权”’(载《史学为刊》2002年第1期)对近代江南农村妇女的财产权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女性在家庭结构健全的情况下,根本无权获得家产份额,即使是出嫁女获得的“奁田”,其母家也有随时收回的权利。最近一两年也有一些硕士论文及学术论文开始关注民国期间或近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研究,①但重点集中对民国民法典颁布后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考察,对于民初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关注很少,因此也没有明显突破。
后记
这是一本旨在向读者展示民国初期女性在民事法律生活中命运变迁的学术著作。身为女性的我并非纯粹的女性主义者,但在无意中回顾自己近年来的学术思考时却发现,我的视线却从来没有离开过女性主题。这似乎又使我在学术上成了不折不扣的“女性主义者”。如此坚持也许是缘于自己天性中存在的女性基因吧。“民初女性”、“司法判解”、“大理院”这样一些冷僻、生硬、充满理性的词语与多数时尚女性的生活相去甚远,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些词汇却占据着我的全部思维,成为主导我生活的主旋律。那是我生命中最纠结的一段时间——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确定、寻找史料、理清思路、探寻研究方法、全身心撰写的过程。那段时间我的心情既绝望又憧憬,既色彩斑斓又一片灰暗,山重水复,柳暗花明。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的探讨,既有助于客观展示女性权利在近代中国的演变脉络,也进一步证实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立法远,司法近”现象的存在。 ——朱勇
编辑推荐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以大理院婚姻、继承司法判解为中心》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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