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解构与结构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洁//王志远//王充//王勇  页数:351  

前言

  吉林大学刑法学科始建于1948年,在我国老一辈刑法学家甘雨沛教授、何鹏教授、高格教授的学术奠基下于成为国内首批刑法学专业硕士点之一,1986年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2年被评为吉林省重点学科,2003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7年被教育部评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同时,本学科被列人“十五”期间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005年本学科成为吉林大学“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研究基地的重要学科力量,该基地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地,2006年以法理学、刑法学和民法学为支撑的吉林大学法学学科成为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给教学和科研创造良好的学术平台和环境,整合学术力量优势,国家重点学科吉林大学刑法学科设置了中国刑法学研究所、比较刑法学研究所、国际刑法学研究所、边缘刑法研究所、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所共五个研究所,力求形成立体式、交叉式、复合式的刑法学研究体系。  吉林大学刑法学科秉承几代人的学术传统,一直坚持刑法学基础理论、中外刑法学基础理论、司法实践的科学研究,养成了务实、求是、缜密的学风,在犯罪构成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刑法解释、人权与国际刑法、刑事诉讼价值等方面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研究场域,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理论研究人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人才。2010年,为加大学术研究力度、鼓励学术产出、传播学术影响和培养学术人才,依托于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本学科推出了国家重点学科吉林大学刑法学科系列文库,日后也将继续、及时推出本学科科研人员所创作的学术成果。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从解构犯罪构成入手,意在结构犯罪构成,围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构建问题展开讨论的刑法学著作。全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通过解构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寻求这些体系间的共通之处;另一部分内容是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价值前提,来评判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进行路径设计。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和精辟的论述,成为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深入精准研究之不可多得的学术力作,适合刑法学专业学生和学者深度阅读使用。

作者简介

李洁,国家重点学科吉林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出版个人专著《犯罪结果论》、《犯罪对象研究》、《犯罪既遂形态研究》、《论罪刑法定的实现》、《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等五部,合著《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刑法新立罪的理论与实务》、《刑法学通论》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近二十篇被各专业期刊转载。论著曾获2007年“钱端生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重大学术奖励,个人2007年被评为“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

书籍目录

引言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功能第一章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一节  构成要件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的嬗变  第二节  古典犯罪论体系  第三节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第四节  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  第五节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第二章  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一节  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轮廓  第二节  英美犯罪本体要件解析  第三节  责任充足要件第三章  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一节  初步解读  第二节  奠基阶段(1949—1982)  第三节  改良阶段(1983—1997)  第四节  改革阶段(1998— )第四章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同一性  第一节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素考察  第二节  英美刑法行为评价架构的基本要素考察  第三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基本构成要素考察第五章  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与基本思路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价值前提概说  第二节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建构的基本价值前提之一:法的实务操作性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价值前提之二:法的安全性  第四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的思路选择第六章  新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构成要件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责任代结语  选择的合理性

章节摘录

  (二)前期阶段  1906年贝林出版了被后世认为是近代犯罪论第一经典著作的《犯罪论》一书,该书以构成要件理论为中心内容。在该书中,贝林的论述是从分析此前的犯罪定义开始的,他认为过去对于犯罪的定义即“犯罪是通过刑法威吓的违法有责行为”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为所谓违法和责任是刑罚制裁发生的诸条件中的若干条件,它们实际上已经被包含在了“通过刑罚威吓”之中,因此,这个犯罪定义正确的表述是“犯罪是通过刑罚威吓的行为”,贝林认为这样的一个犯罪定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应该将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犯罪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即犯罪应该被定义为“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满足所有应受刑罚处罚条件的行为”,也就是说,抛弃过去的犯罪定义中附加在违法和有责之上的通过刑罚威吓的词句,而换之以构成要件该当性,因为作为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以构成要件来定义犯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行为只有具备了实证的(成文法的)严格形式化的犯罪类型才能够进入处罚的范围,不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贝林认为:  1.犯罪是行为。行为是犯罪的上位概念,不是行为的事实从一开始就不会产生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由于行为是犯罪的上位概念,因此必须区分行为自体与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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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很好,非常系统的分析、比较了各种犯罪构成体系,并最后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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