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何勤华 法律出版社 (2010-06出版)  作者:何勤华 编  页数:608  
Tag标签:无  

前言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System)、罗马一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其成员除法、德两国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国以及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利比亚、突尼斯,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以及旧中国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以成文法典为主,后者则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前者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后者只是采纳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而后者法律体系十分庞杂,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的地位,他们不仅是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法的执行者。(4)前者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注重法典的体例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5)司法组织以及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内容概要

  对本书主题的详细诠释,在本书所收录的各篇论文中都已经有了充分的展示,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本书的编辑,一如本研究会学术丛书的前九辑《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变革》、《多元的法律文化》、《混合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由法律出版社于2001年至2009年各年出版)的惯例,分主题论文、专题论文和附录等部分。稍有区别的是,今年没有整理“论点精粹”,而是附上了所有与会者提交的论文的目录、出席会议的代表名单以及大会的议程,便于学术界对会议的了解和年会资料的积累,同时也体现了本书编辑方针的创新。本书的编辑,由本研究会秘书处承担,负责编辑工作的有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秀清以及周伟文、陈颐、冷霞、王伟臣、李明倩、方堃、欧扬、吴玄、陈佳吉等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由于我们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有限,编辑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还望各位原作者见谅。

书籍目录

序一  主题论文大陆法系法典化之理性20世纪大陆法系私法地位衰落的内在原因民法典的变迁:一种认识哲学下的考察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逻辑构造与历史演进大陆法院团体主义之研究——历史发展与理念基础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与罗马财产法的比较及其历史价值对《德国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论基础、时代特征与现代发展孳息含义的演变: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解读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罗马共和宪政在威尼斯的延续与发展法国“巴列门”史述评——以巴黎“巴列门”为考察主线大陆法系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以法、德两国宪法对南非宪法的影响为例权力中的律师——20世纪40~60年代美德两国律师比较为视角格劳秀斯的自然财产权理论1812年以来西班牙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历史嬗变——以各党派之力量对比为主线试析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近代以来日本民法的继受与变迁从“耳后大秦珠。到《唐律疏议》——罗马法对唐代契约法的影响宗教功能缺位与法律精神疏离——近代中国移植大陆法的反思晚清移植大陆法系实践探讨——以商事立法为例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法及大陆法系的影响——以法典结构为视角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民国初年刑事立法的影响三权分立与真理论:孟德斯鸠分权学说在中国我国侵权立法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之探讨——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对我国的借鉴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影响分析当代中国法法系影响。的多元视角二  专题研讨外国法制史年——成就、问题及展望专题研讨会我国法制史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外国法制史与新中国法制建设內在关系的联想历史的回眸与现实中的思考——外国法制史学科在中国年淡定从容,为当所为——学会、学科与学人外国法律史学科的成长和学术品格的养成——外国法律史学科发展年特稿:何勤华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年附录1:外国法制史专著附录2:外国法制史博士论文附录3:以外国法制史博士论文为基础出版的专著附录4: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教材编写出版简况三  2009年会概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议程(沈阳·2009)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出席代表名单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提交论文目录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08年度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综述

章节摘录

并被认为是极其神圣的,因而也就是人类所不能用变革力量加以改变的。(3)极端个人主义。享有权利和权利能力的主体乃是严格界定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每个人都应当坚持自己的利益并且成为自己权利的看护人,还必须承受由自己行为导致的种种后果。(4)非道德性。在此阶段,法律已和宗教信仰、道德规范、伦理判断、习惯因素日益分离,或者说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压倒宗教、道德、亲属集团而成为社会中的调整性力量,人们渐渐地只诉诸或最终诉诸国家来矫正不法行为,而大凡国家可以干涉的案件都以一种极其严格的形态得到了界定。继严格法阶段以后的,乃是一个法律的自由化阶段,在西欧国家即为宪法、商法、城市法、衡平法的发展阶段。严格法的口号是法律的规则性、确定性、一致性、权威性,而自由法的口号则是具有伦理意义的用语,诸如良知、衡平、正义或自然法。严格法坚持严守规则,而自由法则坚持强化理性。特别是于此阶段,有几个影响深远的基本理念融入其中:(1)将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并试图把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2)依凭理性而不是依靠专断的规则来控制反复无常的行动,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中的个人因素。(3)法律注重精神实质,而不是文字形式;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善意,法律的应然性受到重视。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昌盛,各国又先后进入了成熟法、社会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后两个时期,法律既具有严格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亦具有衡平法理念所形成的自由弹性,以及接受社会考验的实践属性。其目的在于,矫正法律所具有的不恰当的刚性和弹性。而且,该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乃是法律的平等性。一方面,法律之平等观念源出于衡平法的实质合理性因素,主张把所有具有正常意志的人都视作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并坚持要求承认所有人都享有完全的法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平等思想又源于“相同的救济措施必须始终适用于相同的事实状况”的成文法观念。因此,近代乃至现代的法律平等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平等;二是法律运作的平等。

编辑推荐

《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编辑推荐: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