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18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本书以《民法通则》为主体法,选取与之相关的常用法规,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律的关系一目了然,最大限度地突出本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主体法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
章节摘录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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