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卫生部政策法规司 页数:282
前言
为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能力,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了《卫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一书。全书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行政复议受理、医疗纠纷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许可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并附录了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针对性强。全书从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三个环节人手,对目前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常遇见的问题,选择典型案例一一剖析进行研究。同时在审理环节,又从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在对每个案例进行分析时,不求面面俱到,但对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并将其作为案例的主标题。 第二。真实性强。全书选取的案例都来自实际工作,在各省卫生厅局的大力支持下,卫生部自2006年起就开始征集卫生行政复议案例,经过筛选和归类后,选取了不同类型的50个案例进行分析,涉及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绝大部分内容。鉴于本书是供学习、研究之用,我们对当事人称谓和部分内容做了技术性处理。
内容概要
针对性强从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三个环节入手,对目前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常遇见的问题,选择典型案例一一剖析进行研究。 真实性强精选不同类型的50个案例进行分析,所有案例均来自实际工作,涉及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绝大部分内容。 实用性强既评析了相关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分析了行政复议人员如何入手处理相关案件,同时附录相应的法条链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一节 申请人 案例1 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2 如何界定行政复议中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3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否受理 案例4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5 抄送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报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6 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专家讨论意见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7 抄送给相对人的下行文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8 卫生行政部门不针对特定对象的通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9 对投诉答复不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10 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不服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11 信访答复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 案例12 卫生行政部门将行政复议申请作为信访案件处理是否违法 案例13 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服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第二章 医疗纠纷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受理 案例1 对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卫生行政部门能否做出医疗过错责任认定 案例2 如何计算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期限 案例3 医患双方就医疗争议达成协议后,一方又申请行政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第二节 交由医学会鉴定或直接判定 案例4 卫生行政部门能否将医疗事故争议交由医学会鉴定 案例5 卫生行政部门能否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案例6 行政复议机关可否变更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医疗事故判定 第三节 审核 案例7 除了依职权行使审核职责外,卫生行政部门可否应申请行使审核职责 案例8 卫生行政部门能否审查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例9 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案例10 卫生行政部门能否审核医学会出具的中止鉴定决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 行政许可类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附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二)审理过程和结果 张某认为:(1)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认定主体不当。孕妇刘某到市医院要求终止妊娠,经医院检查符合终止妊娠的条件,申请人代表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常手术,属职务行为,不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2)被申请人认定行政处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证据是计生领导小组提供的调查材料。该调查材料调查主体的身份不明,调查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具体表现在:证据中有些材料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调查笔录中署名为同一记录人的笔迹前后不一致,材料试图证实申请人收受好处费,但与申请人手术是否合法并无关联性。(3)申请人没有对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实施终止妊娠行为并非以选择性别为目的,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市卫生局认为:(1)申请人收受刘某好处费1000元,在其未履行人院手续(包括缴费和建立病历档案)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其住院,同时未查验刘某应当出示的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引产证明便为其实施引产手术。该引产手术显然系个人行为,其后果应自行承担。(2)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于计生领导小组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该调查组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成,该证据合法有效。(3)因为孕妇刘某已告知申请人其所怀之胎儿系女婴,申请人为刘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没有必要,所以不需具备申请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据。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调查笔录)均系书证,其中的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印章。上述调查笔录均有调查人员二人签名,亦明确告知被调查人,调查内容是相关信访案件有关情况,调查笔录末尾由被调查人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摁印认可。调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在主要事实上能相互印证,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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