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  作者:胡充寒  页数:184  

内容概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类在与自然的交往中逐渐认识自然规律并逐渐实现自己的设想、构思,使得人类的生活更加自由和舒适。在这过程中人类不知不觉都在进行着设计,当人类的历史进入工业社会时,这种创造性的活动就是今天被人们所称的工业设计,在我国被称为外观设计。  相对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非常迅速,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不断完善,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和多样性。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列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大专利类型。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居于世界第一位。这彰显出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体现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  然而,尽管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和完善,但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和研究的课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外观设计的基础理论入手,在研究国外及我国外观设计的制度发展史及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理由,探讨了我国外观设计之实然性规定与应然性重构,论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与保护模式,并且充分分析了被控侵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在全面回顾和分析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给出了实现外观设计保护目标的对策。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分为导论和六章:  导论,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以体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研究的价值所在;然后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进行述评,表明本课题研究的进展程度;最后阐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创新之处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作者简介

  胡充寒,男,湖南汩罗人。法学教授,高级法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法学院研修知识产权法。现任佛山市中级人人法院剐院长,兼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办向为知识产权法。先后出版《闲际技术转让法专论》、《案例知识产权法学》、《国际商务仲裁与诉讼研究》等著作(含专著、合著、主编)十余部,在《法学》、《现代法学》、《人民词法》、《法律适用》、《学术研究》、《河北法学》、《科技勺法律》等杂志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一、选题背景和目的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二)国内研究现状三、选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一、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立法体例(一)外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立法体例(二)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立法体例(三)小结二、我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应然性重构(一)外观设计的发展历史与特征(二)国际组织及外国或地区对外观设计的界定(三)从比较分析中探讨我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实然性规定与应然性重构第二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一、保护的范围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一)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对象(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范围(三)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二、简要说明:确定权利范围的参考(一)简要说明的作用(二)设计要点(三)设计要点和设计要部的关系三、外观设计专利的色彩保护(一)色彩保护的地位(二)色彩保护的范围四、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其他几个问题(一)合理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二)公知设计的排除(三)内部构件和功能性部分(四)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体一、我国《审查指南》等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二、实践中的有关分歧三、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有关规定及分析(一)美国(二)欧盟(三)英国(四)日本(五)我国台湾地区四、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五、一般消费者的界定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与保护模式一、混淆标准与整体保护模式(一)混淆标准与整体保护模式的概念(二)混淆标准的起源与发展(三)混淆标准的缺陷二、创新标准和创新保护模式(一)创新标准和创新保护模式的概念(二)创新标准的理论依据三、整体保护模式与创新保护模式的比较(一)两种模式的逻辑起点与差异(二)坚持整体保护模式的理由(三)采用创新保护模式契合了专利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一、直接对比法二、间接对比法三、交叉对比法四、视角对比法五、要部判断法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第六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的概念(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的法律依据(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的具体方式(四)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胜诉的法律效力二、外观设计公知技术抗辩(一)外观设计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二)外观设计公知技术抗辩的判断规则(三)外观设计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四)外观设计公知技术抗辩的法律效力三、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一)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的概念(二)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的法律依据(三)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的适用(四)外观设计先用权抗辩的效力四、外观设计合同抗辩(一)外观设计合同抗辩的概念(二)外观设计合同抗辩的法律依据(三)外观设计合同抗辩的适用(四)外观设计合同抗辩的效力五、外观设计诉讼时效抗辩(一)外观设计诉讼时效抗辩的概念(二)外观设计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依据(三)外观设计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四)外观设计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六、外观设计专利权滥用抗辩(一)外观设计专利权滥用的概念(二)外观设计专利权滥用之反垄断法规制(三)外观设计专利权滥用之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四)外观设计专利权滥用之反垄断法规制的效力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因此各国对此判定的标准都很低,如美国1930年的“科林”一案,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就认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美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美术品和艺术品中美和装饰性的要求。”法院认为,国会制定外观设计法,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所具有的不雅观的和令人厌恶的特征,因为这些特征使人压抑而非激起美感”。而在1981年的“康迪克”一案中,法院也认为专利法第171条所说的是就“产品”所作出的装饰性外观设计,而非美术品的外观设计。“要求一个垃圾桶玩偶美丽,也许是期望太多。就本案来说,只要它不丑陋,尤其是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不丑陋,就已经足够了。”而英国的法官们对“视觉吸引力”也作了很多探讨,一般都认为“只要某外观设计具有某些独特的特征,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影响他们作出选择”,即认为具有“吸引力”,并不要求一个外观设计达到特定的艺术标准,甚至“一个外观设计可能是怪异的和丑陋的”,也可以具有“视觉吸引力”。也有的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并未作这一要求,如现在的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指令》就已经取消了“视觉吸引力”这一要求。因而,笔者认为,“美”有自律性的,也有他律性的。“自律的美”以绘画、雕刻等表现形式将人们的感受具体化;“他律的美”以所谓设计的形式来具体表达人们的感受。“自律的美”不受外部的规定和制约,是一种纯粹的美;“他律的美”受外部的规定与制约。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美是一种他律的美,它受到对象物品的规制,以该对象来表现“美”,是由对象物品予以规律的“美”。因此,“富有美感”一词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应当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该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这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本质区别,“富有美感”一词应当作广义理解,不受具体个人的感受是“美”还是“不美”的影响;在我国也没有必要对“美感”苛以过高的标准,只要某一外观设计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它就已经具备了“富于美感”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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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替别人买的,自己没看
  •   本来我是想买外观设计撰写辅导书的,有些差距吧。
  •   介绍较为全面,但是分析不够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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