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邓瑞平 页数:443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内本学科一流教学与研究团队精诚合作的最新产物,作者均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法领域的“少壮派”实力人物。 本书系统地、全面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法律适用、实务操作等各种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理。本书概念清晰准确、分析简明透彻、体例结构合理,充分吸收了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运作。 体系完整、要点突出、资料翔实、案例丰富是本书的突出特点,使得本书在同类作品中独树一帜。 本书可以作为法学本科生之教材,可以供研究生阅读参考,可以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工作指南,可以为参加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读者提供学术营养,于理论和实务均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
邓瑞平,男,1963年生,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重庆市首届、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重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商法、海商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独立、合作出版专著、教材、译著24部,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近20篇,主持、参加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9项,获省部级教学科研奖4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 一、仲裁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国际的含义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二、本国仲裁与外国仲裁 三、传统仲裁与在线仲裁 四、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五、综合仲裁与专业仲裁 六、普通仲裁与特殊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演进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萌芽期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期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成熟期 四、现代网络环境下的国际商事仲裁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渊源与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与特点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发展趋势 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学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定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体系 四、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类型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的含义及其拓展 二、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认定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一般内容 一、仲裁意愿 二、仲裁事项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地点 五、仲裁规则 六、裁决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机构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补救 一、无效仲裁协议的救济 二、瑕疵仲裁协议的补救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积极效力 二、消极效力 第七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治理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治理论的含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治理论的确立与发展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自治理论的依据 第八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转让与终止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转让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与受理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庭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程序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章节摘录
2.理论基础自治论的理论依据是,商事仲裁是一种适应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解决争议的独立体系,超越了契约和司法权,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院体系之外的自治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就契约性而言,仲裁当事人缔结仲裁协议并非仅为了缔结一项契约,而是为了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就司法性而言,从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看,它是商人们在商事交往中为解决商事纠纷的实际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后来演变成一种制度。(3)商事仲裁在其发展初期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或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效力、仲裁裁决得到履行,并非基于国家法院的强制力而是基于商人之间道德和行业惯例的约束力。3.评价(1)自治论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归结于商人注重实效的实践结果,将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裁决的履行归结于商人之间的商业惯例,并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强调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对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2)自治论完全承认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自治体系,实际上是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内国化、当事人具有控制仲裁的无限制意思自治。其“自治”就是商业界内的自治,是企业、公司和其他商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这种自治不可能产生出没有契约、没有协议的商事仲裁0[2]该理论单纯强调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与功能,既脱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背景,也与现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不符。[3]国家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审查,虽然是一种干预,但有时是必要的。这种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采取保全措施、指示合并审理等。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均未从根本上、整体上把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问题。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第一,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看,其最初不受国家法律约束,是商人间解决商事争议的行业惯例或制度。国际商事仲裁起始不具有法律性质,是商人间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契约。随着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影响力的逐渐扩大,国家放弃了对其遏制的态度,转而以法律形式对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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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是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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