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 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 编注 页数:202 译者:李君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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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内容概要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先後在维也纳发表过三次脍炙人口的演说,其中最著名者首推1872年的《为权利而斗争》,另外两篇则是1884年的《论法感之形成》,以及这里的1868年就职演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法律是一门科学吗》并未在耶林生前刊行,而是在1993年的时候,为纪念耶林逝世一百周年,由Okko Behrends根据其遗稿整理出版,并附加评注。我社首次引进该评注版,填补了相关空白,对于使国内读者和相关研究者系统了解耶林的法学思想及成就有很大意义,具有很高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 译者:李君韬 合著者:(德国)奥科·贝伦茨(Okko Behrends)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是19世纪后期德国重要的法学家。1843年于柏林大学取得教授资格,先后任教于巴赛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哥廷根等地。主要著作有《罗马法的精神》及《法律中的目的》。1872年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告别演说《为权利而斗争》(后经修订扩充,以专著形式发行),是迄今为止流传最广的德语法学著作。其他责任者简介:奥科·贝伦茨(Okko Behrends)教授,1939年生,曾在20世纪法史学大师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1908-1994)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并且自1974年接替维氏,取得哥廷根大学罗马法、民法与近代私法史教席,2007年4月退休。2003-2009年获聘为美国康乃尔大学安德鲁·狄克森·怀特杰出教授讲座(Andrew Dickson White Professor-at-Large)。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为表彰其卓越学术贡献,于2009年授予其名誉博士荣衔。关于希腊斯多葛学派与怀疑学派哲学对前古典时期与古典时期罗马法学的影响,贝伦茨教授做了迄今为止最深入的研究,有其独到见解。其主要思想见诸论文集《制度与原则》(Institut undPrinzip,G6ttingen 2004,共二卷)。近年来,贝伦茨教授与其他罗马法学者共同主持《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的德文新译本计划,目前已出版《法学阶梯》以及《学说汇纂》第一至二十七卷。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中文版序翻译说明缩写对照表翻译凡例编者前言耶林的维也纳就职演说1868年10月16日(星期五) 引言 完全以学生为诉求对象的维也纳就职演说引言第一份先行草稿 维也纳就职演说引言之第二份先行草稿 篇幅较短的、将前两份草稿予以整合的暂时草稿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耶林的法律演化论:在历史法学派与现代之间——对耶林法律思想所做之学术史定位,为其维也纳就职演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之出版而作
章节摘录
(9)演化原则连结了当下与过去,并且以法之思想充实了当下。作为一项能够区辨良善法律与劣质法律的规范性原则,演化原则也奠定了一种可能性,使法律人,尤其是适用实证法的法官,能够在不陷入自然主义的情况下,从那以科学方式而被理解的现实性中,汲取教益,俾能正确地适用实证法。依照此一模式而被奠定的可能性,亦即使我们能够在那有待决定的生活关系中寻得具拘束性的法律思想的可能性,愈发凸显了演化原则对于法院实务所具有之意义。它也说明了,为何耶林将法官(以及诉讼程序鉴定人,他自己即一再担任此职务)视为法律续造之固有机关。(10)耶林认为,罗马法学家实现了科学性法律的理想。但在本篇演说中,他为此论点所提出之理由,却是非常一般性的,也不甚确定。这主要是因为原稿在这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地方不甚明了,甚至有所阙漏。耶林只用了两个简洁的句子说明罗马法学家的伟大:他们的学术是存立于生活当中;他们的法学受到自由研究与独立思考的精神所支配。这种说明方式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虽然耶林在最后掌握了罗马法的哲学内涵,这点无人能出其右,但他即使在其批判性的理论转向之后,仍然是作为一位罗马法的史学家,而令人惊讶地固守着历史学派的迷思。作为一位以演化方式思考的法理论家,他达成了思考自由的理想。这点将在以下这篇论文的第二个主要部分予以论述。但是,他未能将此一理想转化适用到其历史的研究对象上。这篇伴随着耶林就职演说而发表的研究成果,以下的第一个主要部分的主要论述目标,即是要说明,为何耶林未能达成上述任务,以及罗马法的科学性格究竟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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