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韩大元、林来梵、 郑磊 法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韩大元,林来梵,郑磊 编  页数: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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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会议的举办意图各门学科发展史告诉我们,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建立、成熟与完善,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发挥着确定性作用。这两样东西的重要性,也是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感同身受的,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我还记得,2004年那年,“五四宪法”诞生五十周年。对宪法学仁来说,这是值得庆贺的事情。在回顾新中国宪法发展50年历史时,我们自然思考了宪法学与宪法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感受到作为宪法学者的责任与使命。在不同的场合,我和林来梵教授、胡锦光教授等宪法学者在谈论中国宪法学如何发展的时候,共同地感受到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认真地去思考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与今后的发展问题。当时就考虑能否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为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期待这些基础性的工作,若干年后也许可以为中国宪法学的体系化带来一些推动作用,繁荣宪法学发展。这个想法,很快在刘茂林教授、童之伟教授、刘旺洪教授、朱福惠教授、周叶中教授、董和平教授、焦宏昌教授、李树忠教授、秦前红教授、范进学教授、郑贤君教授、林峰教授等多位学者中产生了共鸣。2010年,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年。这一目标的实现,将加速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这个整体背景下,大规模立法的时代正在加速转向法解释的时代,宪法学研究显然无法置身事外,这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社会背景。因此,我们的宪法学研究,必然要适应整个中国法学的转型。

内容概要

  中国宪法学的范畴问题和宪法学方法论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中的两大热点。以之为主题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缘起于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林来梵教授等诸多宪法学者对于促进中国宪法学研究基础共识的共同期待。自2004年首届会议举办以来,已历经五届。该阶段的会议见证并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范畴问题与方法问题的发展,并在该领域涌现出了诸多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学术影响力的论文,受到广大宪法学者乃至法理与各部门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为使更多学者能分享会议成果,与会学者达成共识:选择会议论文中的精华部分,连同每届会议的综述与录音整理,集结出版。

作者简介

韩大元,1960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先后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非西方宪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林来梵,1963年生。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原出国留学人员,于日本立命馆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主攻宪法学,旁涉法学理论。郑磊,1979年生。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先后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近年学趣所在:宪法审查、宪法学方法论、宪法事案评析。

书籍目录

建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话语体系(代序)上篇 文章集萃一、宪法学范畴一般理论1.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2.论基本范畴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之界定3.当下宪法概念界定中的认识方法与逻辑命题二、中国宪法学范畴4.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5.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6.经济政策与宪法规范7.“宗教”一词在宪法中的意涵——中美宪法解释技术之比较分析8.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责任研究9.宪法文本中“民主党派”的含义三、宪法学方法论10.以宪法概念思维:规范是如何发现的?11.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12.论合宪性解释13.关于“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附:前五届会议论文目录中篇 会议综述第一届会议综述第二届会议综述第三届会议综述第五届会议综述下篇 争鸣原声第一届会议录音节选第二届会议录音节选第三届会议录音节选第五届会议录音节选

章节摘录

关于宪法的概念,古代的含义与近代以来的宪法内涵有较大的不同。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法乃是城邦政治组织的依据,是“最高治权”的组织,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在古代罗马,宪法是指罗马皇帝颁布的谕旨、诏书等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的特殊法律形式。在中世纪,宪法的概念内涵获得了新的发展,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12世纪英国的《克拉朗顿宪法》(The Conitutions 0f Clarendon)为标志,它是用以调整教会与国王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主要价值取向是确认和保护教会与教士的特权,在教会与王权的关系方面,王权受到教会特权的限制;二是以1215年《大宪章》为标志,它是规定、调整国王与教会、封建贵族和城市行会关系的法律文件,其基本价值指向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封建贵族和城市行会的特权。中国古代早有“宪”或“宪法”这个词,其基本含义是“典籍”、“规章”,与一般法律的含义并无二致。钱大群教授对中国古代“宪法”的词义做过细致的考证,指出了“宪”、“宪章”等在古代中国的七种含义,但是,中国古代宪法的基本含义与普通法并无差异。现代宪法是西方近代法律文明的产物,与近代民主政治、法治主义具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现代对宪法的理解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二是从宪法的法律特征的角度定义宪法,三是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我国主要强调宪法是根本法、民主法和阶级性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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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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