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 页数: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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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称前册)的姐妹篇,两者出版相隔差不多三四年。两册针对的课题不同,并且本册本来想等香港新的仲裁条例生效后再作详细的介绍,可惜时间上来不及。以下介绍本书的若干内容,希望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进一步钻研。一是由于内容丰富,本册也无办法增加附录,英国立法小组对1996年《仲裁法》报告(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Law,Report on the Arbitration Bill,简称DAC报告)是唯一的附录了。其他的资料读者只有通过网络查找,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1978年《英国主权豁免法》等。二是本书希望像前册一样,重点是针对英国(也包括香港地区)仲裁法律与实践做法。但由于在本册有不少内容是针对裁决书的执行以及对国际仲裁的展望,就无可避免要针对很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与实践中的做法。所以会比较多谈到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与做法,特别是涉及1958年《纽约公约》时。本书也包括了国际上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如美国纽约州法院作出的“全球性第三债务人命令”(Worldwide‘Turnover。Order)与相关先例的Koehler v.The Bank of Bermuda Ltd.2009 N.Y.SlipOp.04297,2009 N.Y.LEXIS 1751(June 4,2009),这会对裁决书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全球执行产生极大冲击。再如英国法院做出的“全球资产的接管人命令”(Worldwide Receivership)与“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以及相关先例的Masri v.Consolidated Contractors International Co SAL(2007)EWHC 3010(Comm.)等。本册第一章也针对仲裁费用进行了详细介绍。众所周知,国际仲裁费用的高昂已经导致很多的批评与抱怨。如果英国或香港地区的法院的诉讼也要通过全面的“民事诉讼改革”(Givil Justice Reform)减少费用,显然仲裁也更加需要解决这个问题。但笔者在写完第一章后就有了更大的疑问,在英国或香港的民事诉讼改革之后,费用这个课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此,怎么会是省了钱?近年来,国际上注意到中国内地吸引了很多投资,会否成为下一个国际投资仲裁的热点?本书也尝试在这一重要的课题多作一些介绍,包括前册的第一章之3段,本册第十一章之10段有关《纽约公约》与《华盛顿公约》/ICSID仲裁之间的关系,第十三章之9段有关主权豁免,第十四章之12段有关外国投资协议仲裁(ICSID)裁决书的执行与第十五章之2段有关国际仲裁在拉丁美洲的前景。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上一部《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的延续和深入,着笔于开庭审理以及裁决书的作出和执行。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
作者简介
杨良宜,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从事国际航运及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中国香港地区、亚洲地区及国际仲裁实务,现为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全职仲裁员。曾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亚太仲裁组织主席。现任波罗地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协会(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专业资格有: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许仲裁员(Chartered Arbitrator);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hro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会员(ACII)。长期担任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大学兼职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发表多篇学术文章。莫世杰,1970年生于香港。1991年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航海学系,修读船务学。曾于一间香港的独立船舶管理公司当练习生。1992年受聘于华珠国际有限公司至今,负责合约、保险、诉讼及仲裁事宜。现为英国特许仲裁学会(MCIArb)会员、英国特许保险学会(ACII)会员、英国特许船舶经纪人学会(MICS)会员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支持性会员(supporting memher)。自2001年起兼职仲裁员,接受香港及伦敦仲裁的委任。杨大明,1977年生于香港。1995至1998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v College London)修读法律。在英国以律师(Solicitor)身份执业多年,并获得上庭辩护资格(Solicitor Advocate),处理大量国际仲裁和英国法院诉讼案件。2005年底从伦敦回到香港执业,继续处理国际海事、贸易和商务仲裁(包括伦敦及中国香港地区)及英国/香港地区法院诉讼案件。现任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著作包括:《期租合同》(独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禁令》(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合著,法律出版社)及《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合著,法律出版社)。在多份法律刊物发表文章,如《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学报》、Journal of Business Law、Arbitration(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hitrators)、Maritime Advocate、Asian Dispute Review等。在2001年(纽约)、2004年(伦敦)、2007年(新加坡)及2009年(汉堡)举行的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ors)均发表文章,且在2007年及2009年的大会上担任论题与议程委员会:(Topics and Agenda Committee)成员之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仲裁费用第二章 利息第三章 禁令与仲裁的关系第四章 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的应对第五章 开庭的准备与开庭程序第六章 裁决书的书写第七章 裁决书原图第八章 向英国法院就不满意的裁决书寻求救济第九章 对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救济的时限问题与做法第十章 裁决书的执行之一:一事不再审第十一章 裁决书执行之二:《纽约公约》第十二章 裁决书执行之三:公共政策第十三章 《纽约公约》Article V以外的拒绝执行裁决书的理由第十四章 裁决书的执行之五:实质执行的做法第十五章 有关国际仲裁的一些最新发展案例目录附录
章节摘录
5.2 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5.2. 费用担保是要索赔的原告提供费用担保是国际仲裁中经常面对的大问题,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中有了重大改变。已经提过,大原则是败诉方要补偿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诉讼费用,所以为了保证被告如果胜诉可拿回自己合理的诉讼费用,被告可以要求原告给予费用担保。一直以来,英国法院只是要求原告向被告提供费用担保,作为其推进索赔的先决条件,但也不是所有案件的原告都需要提供费用担保,要提供的仅限于原告身份不明、经济不稳定以及居住在英国以外的原告。费用担保是一件大事,特别在诉讼费用高昂的情况下。笔者经历过无数次一作出费用担保的命令,原告就不再推进,进而整个诉讼不了了之。这特别在原告财力不足、诉讼金额不高、原告自己对索赔的成功没有太大把握或是原告对诉讼不了解与畏惧的情况下,所以一面对要提供费用担保的命令就马上打退堂鼓。这是在英国以前的《高院规则》之Order 23,rule 1,此规则只是说明两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要向原告提供费用担保:(i)被告有一个完全独立与分开的“反索赔”(counter-claim),而不是本质上属于抗辩的“对冲”(set-off)。若被告不提供费用担保,反索赔就会被禁止推进,但原告的索赔与被告对索赔作出抗辩或反索赔可作为对冲不受影响。毕竟如果被告没有钱提供费用担保就不给他抗辩说不过去,而且严重违反自然公正与《国际人权公约》;(ii)有时候在完全同一个争议,双方当事人谁先起诉而成为原告只是碰巧,则完全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要向对方提供费用担保。这种情况也可以想象得到会发生在船舶碰撞,双方互指对方疏忽,事实上也往往是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疏忽需要分摊责任。这一来,往往谁先成功把告票在一个适当的港口送达给对方船舶并将其扣押,谁就会是原告。除此之外,原告是无法向被告要费用担保的,这也无法执行,绝不可能对被告说不提供费用担保而不给抗辩。只有一种途径原告可向被告取得费用担保,这就是原告能够成功取得“诉前保全”(pre-action security)。这途径以往只是针对海事索赔的“扣押船舶”(arrest of ship),而且有这方面的国际公约。1975年,英国发展出一种针对海事或非海事索赔的“冻结禁令”(freezing/Mareva injunction)。另外美国在近年来就有:Rule B attachment冻结美元汇款(这是以前美国的法律地位,但美国纽约州上诉院在2009年10月16日的Shipping Corporation of India v.Zaldhi Overseas,Docket Nos.08-3477-cv(L),08-3758-cv(XAP)先例判是美元汇款再也不能Rule B去冻结)。通过这种途径成功取得诉前保全就有了“索赔担保”(security for claim)。这会是一大笔钱,不仅包括“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还包括索赔的本金和预计的利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十分被动,如被迫要与原告和谈。如果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不提供索赔担保,不影响被告可以对抗索赔并作出抗辩的权利,所以这不会影响自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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