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188 字数:2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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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36集)》包括了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认定、——罗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问题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戴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保证责任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区分——超越公司诉李某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冯某合同诈骗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按内部规定处理、以商品本身的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应证明其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等。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认定——罗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祁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案法律问题研究
遗嘱语义不明确时的真意推定——古某诉古某某等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戴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单位组织拓展训练的活动性质及责任承担——李某诉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某建筑设计事务所侵犯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案法律问题研究
工伤认定案件中“机动车”的范围如何确定——韦某家属诉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非工伤认定结论案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保全异议审查过程中法律程序的适用——杨某、刘某诉张某、北京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房屋买卖合同案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待处理行为性质之认定——岳某交通肇事案法律问题研究
疑案探讨
交强险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诉夏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探讨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合法性研究——舒某某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法律问题探讨。
语言、行动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设立监护人——史某诉郭某监护权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案例分析
保证责任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区分——超越公司诉李某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保安监视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刘某某盗窃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被告人冯某合同诈骗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标准——于某等诉李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农民在城镇务工多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按居民标准赔偿——张某诉北京宏福华信混凝上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分析
特定活动组委会法律责仟的承担——曹某诉四达国际旅行社承揽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的认定——刘甲诉刘乙相邻关系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般侵权案件中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的认定——张某、李某诉赵某、南村、北村侵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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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后加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虽然以诉的形式实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如果涉及实体事项,则应该按照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而不能由法院通过非诉的方式(听证会等方式)解决。我们不能基于对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视救济程序的正当性。案外人异}义之诉是指案外人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强制执行或撤销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财产交付的执行,还有诉讼中法院对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根据该条规定,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主张的事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执行程序的判决,判决生效之后法院依据该判决撤销已经实施的执行程序或行为。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行为进行阻止从而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对司法执行实践当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制度设计。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所处的诉讼阶段的特点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和价值,该案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案外人李某在得知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15日之内进行形式审杏,仅就保全程序进行审查,如果保全程序正确,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保全程序不当,则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如果案外人李某或保全申请人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作出财产保全行为的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称此诉讼为“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内容为请求法院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行为或者维持财产保全行为的判决。作出财产保全的法院依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必要时可追加本诉中的被告进入到异议之诉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异议成立,则作出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判决,停止该保全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作出维持原则产保全裁定的判决,若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执行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来执行撤销或维持财产保全。另外,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根据本诉的进展情况可以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例如,本诉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庭调解,异议之诉案件可以裁定中止,等待案件调解结果出来之后再行恢复;如果本诉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诉案件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则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之诉的前提基础发生了变化,已经没有继续进行审理的必要,异议之诉的原告可以选择撤诉的方式结束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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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36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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