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74  

内容概要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    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    配套规定    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    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二、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4.3.4)三、合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1986.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1991.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1998.7.6)四、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11.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12.29)五、合同案件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9.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4.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12.8)附:  合同法涉及之合同类型体系图

章节摘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条是对合同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和限制。转让合同权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为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允许债权的转让。但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本条规定了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的三种情形,对于这三种合同权利,债权人不能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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