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64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有要法律文件。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3.29)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0)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7.25)二、交通事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节录)(2008.8.17)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节录)(2009.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三、铁路运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7.11)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3)四、水上、航空运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1992.11.7)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问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3.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1.11.8)五、医疗事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录)(2002.4.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六、工伤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2003.4.27) 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9.23)七、其他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2009.8.27修正)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节录)(1990.2.2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录)(2002.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附: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伤残评定流程图
章节摘录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本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被告人的追加。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都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法院经审理,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的,在被遗漏人未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本案当事人未申请追加被遗漏人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向被通知人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本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共同侵权诉讼中的赔偿权利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共同侵权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而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减少,从而增加其他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份额的话,显然对没有被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责任人不公平。因此,本款规定其他共同侵权人对于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合理保护共同侵权责任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是法官的一项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对当事人阐明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是法官必须做的,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由法官自由选择告诉或者不告诉。如果法官没有履行此项职责,将构成法定程序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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