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08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 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对主体法附加条旨,条旨的内容是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概括,可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另外,书末还附录了解决纠纷的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方便实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2009.8.2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节录)(2006.4.2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节录)(2008.10.9)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2.27)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节录)(1999.12.24)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节录)(2006.3.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8.27)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7.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7.3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10.22修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7.3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2010.1.2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2010.1.25)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9)附: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行政诉讼流程图(一审)行政诉讼流程图(二审)
章节摘录
对于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即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的,则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处罚;发生在流通环节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如果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本着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则由作为原发证部门的交通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第九十二条[吊销许可证的后果]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本条之所以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的这一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认真负起管理责任,确保本企业能够守法生产经营,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本条规定的五年的资格处罚,仅限于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不得担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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