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33
内容概要
《征地补偿安置》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内容。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8.28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12.2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9.8.27修正)(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3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31)(3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3.4)(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2.24)(43)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11.2)(46)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49)二、公告、补偿与安置、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17.7)(56)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10.22)(6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 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2003.5.23)(72)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9.9.17)(73)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11.3)(74)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11.16)(77)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7.12)(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4.28)(8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7.8.17)(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2005.7.2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1.16)(8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90)三、征地费的管理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11.24)(9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2.17)(9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4.3.19)(99) 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5.4.4)(100)四、监督与救济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1.9)(101)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1.4修订)(108)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11.14修订)(1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006.6.21)(125)附: 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手续流程图(131) 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132) 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132) 平均年产值主要测算依据额计算公式(133) 诉讼费计算公式(133)
章节摘录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者可以长期使用。但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实需要转让的,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有关法定手续。第八条[所有权归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即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国有土地的范围为:城市市区的土地。所谓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指国家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具有所有权,且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这一款只是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否定除城市市区以外还有属于国家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这里所讲的“法律”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此外,还包括了建国初期在国有土地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法律。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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