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秋婷 页数: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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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法,在我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尽管各国侵权法都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但结构、体例和具体内容都不相同。大陆法系的侵权法是成文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采取一般化的立法方法。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判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采取的是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中国《侵权责任法》既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总结、吸纳中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鲜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形成了我国侵权法的特色,是一部先进、实用,既具有人民性,又具有科学性的民事基本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为了制定而制定,而是为了实施,是为了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同样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
内容概要
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这套《侵权责任法大众应用指南》丛书,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参加本套丛书编写的作者,都是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务经验的学者、专家,他们在侵权法方面既有良好的修养,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对《侵权责任法》学习和理解的心得体会,他们编写了这套丛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学习和掌握一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每位作者写作都非常用心,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理解都有独到之处,提出的观点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广大读者都有很好的帮助。相信大家一定会喜欢这套丛书。 《侵权责任法》刚刚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还只是初步的。《侵权责任法》博大精深,需要不断地学习和理解,才能够掌握其精髓。我和本套丛书的作者一样,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都只是初步的,需要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加深认识。如果我们现在的理解和掌握存在缺陷,请告诉我们,以便将来丛书再版修订时修正。
作者简介
张秋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曾在《判解研究》、《新视野》、《国际商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人身损害赔偿概论 1.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损害”的含义是什么? 2.哪些权利被侵害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如何区别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4.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5.具备哪些要件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6.人身损害赔偿中,哪些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7.被侵权人死亡时,谁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如何赔偿? 8.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有哪些? 9.侵权行为危及人身安全时,怎么办?第二章 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 10.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形态一共有几种? 11.什么是替代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什么情形适用替代责任? 12.什么是连带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哪些情况下适用连带责任? 13.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14.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15.连带赔偿责任如何实现? 16.什么是按份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哪些情况下适用按份责任? 17.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8.什么是补充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9.人身损害赔偿补充责任具有什么效力?补充责任如何实现? 20.什么是相应责任? 21.什么是分担责任?哪些情况下适用分担责任? 22.《侵权责任法》对适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垫付责任如何实现?第三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及诉讼时效 23.什么是抗辩事由?什么是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 24.什么行为能构成一般抗辩事由? 25.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造成人身损害时如何承担责任? 26.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人身损害时如何承担责任? 27.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过错对被告人赔偿责任会产生哪些影响? 28.人身损害赔偿中,第三人过错对被告人赔偿责任会产生哪些影响? 29.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责吗? 30.什么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第四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第五章 精神损害赔偿第六章 造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问题附录
章节摘录
(1)产生的原因。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直接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的疏于注意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是发生损害的全部原因,这两个原因事实不是相加在一起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而是各个单独的两个侵权行为,因此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是承担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两个侵权行为。(2)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直接侵权行为人具有一个过错,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保护人疏于保护的行为也是一个过错,这两个过错都是各个独立的主观过错,不是共同过错,因此产生的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补充责任。在实践中考察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最重要的就是考察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因为共同过错是区分侵权连带责任和侵权补充责任的主要标准之一。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有共同过错的,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侵权行为相互之间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受害人因其他人承担责任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上的联系。(3)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有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求偿权,但是这种求偿不是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最终的责任承担。例如,直接侵权人能够承担责任,就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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