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轶琳 编 页数:125
前言
应广大读者学习、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常见纠纷的需求,我们组织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研究的专家编写了此套丛书。本丛书出版目的在于帮助广大读者从法律政策的层面,比较准确地知悉国家对常见纠纷如何处理所持的态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丛书名为“法律政策解答”,其中法律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政策主要是指各种政策性文件,如通知、意见等,这些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但是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且在实践中需遵照实行。在实际的每个分册中,法律和政策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立法较为成熟的领域(如合同、担保),主要是法律的内容;对于现行立法尚不够成熟或细致,还需由政策性文件加以规范或细化的领域(如职工探亲假、农村宅基地),则主要是政策的内容。除个别分册外,丛书各分册均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最新法律政策解答,选取各该领域最新、最核心的法律政策,以便于读者理解的方式,通俗地作出解答。在问答编写过程中,力图以读者关注的要点设问,并注重保持法律政策文件的原意,除特别需要说明的地方外,尽量不加入编者的主观意见。
内容概要
本书突出简单实用的特色,以通俗易懂、贴近大众为原则,具有较强的广泛阅读性: 本书选取婚姻家庭领域最新、最核心的法律政策,以便于读者理解的方式,通俗地作出解答。所有问题力图以读者关注的要点设问,并注重保持法律政策文件的原意,除特别需要说明的地方外,尽量不加入编者的主观意见。每个问题后面均提供相关法律政策索引,读者可以随时查证并在纠纷解决中获得参考依据。 全书将规范同一类法律问题,但散见于不同文件、不同条款中的内容全部汇集到一起,并以关键词作出提示,以供读者快速查阅。 附加相关法律文书格式范本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原文等实用信息。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最新继承法律政策解答 第一章 继承法综合问题 【关键词】继承 01 什么是继承?如何理解继承相关法律概念? 【关键词】死亡 02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如何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03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怎么处理已经分配的遗产及相关家庭关系? 【关键词】遗产 04 遗产包括哪些? 05 哪些财产或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06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继承如何办理? 【关键词】继承的通知 07 继承开始后,应如何通知继承人?通知不到继承人的怎么办? 【关键词】遗产保管人 08 遗产由谁保管?遗产保管人有哪些职责? 【关键词】遗产处理 09 遗产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如何确定对遗产的处理选择哪种方式? 10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怎么参加继承? 11 遗产分割后才发现没有清偿债务的,怎么办? 【关键词】遗赠 12 遗赠是怎么回事?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13 接受遗赠的权利可否转移?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 14 遗赠扶养协议是怎么回事?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15 遗赠扶养协议可否解除? 16 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如何继承? 【关键词】放弃继承 17 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遗产?如何放弃?继承人未作意思表示的,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 18 放弃继承的后果是什么? 【关键词】丧失继承权 19 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如何认定? 20 丧失继承权的后果是什么? 21 被判刑罚的人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关键词】诉讼时效 22 发生继承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关键词】变通规定 23 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是否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涉外继承 24 哪些情况属于涉外继承?涉外继承的,应该适用哪国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第二部分 继承相关法律文书格式第三部分 继承法律相关规定附:遗产继承流程图
章节摘录
插图: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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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政策解答8》包括:遗产的处理方式、法定继承的办理、遗嘱的书写、遗嘱继承的办理、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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