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王丽莎 页数:27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法,在我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尽管各国侵权法都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但结构、体例和具体内容都不相同。大陆法系的侵权法是成文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采取一般化的立法方法。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判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采取的是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中国《侵权责任法》既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总结、吸纳中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鲜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形成了我国侵权法的特色,是一部先进、实用,既具有人民性,又具有科学性的民事基本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为了制定而制定,而是为了实施,是为了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同样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
内容概要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编者编写本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侵权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学习和掌握一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作者简介
王丽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医学学士,现为新乡医学院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侵权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文质,参与部级,省厅级课题数项,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参编教材《卫生法学》,丛书《医疗纠纷》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1.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的关系是什么? 3.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侵权是什么关系? 4.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过错是什么关系? 5.什么是医疗机构? 6.合法的个体诊所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7.医学美容整形医院是医疗机构吗? 8.宠物医院是医疗机构吗? 9.什么是医务人员? 10.实习的医学专业学生是医务人员吗? 11.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是医务人员吗? 12.从事医学美容的医务人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3.执业医师擅自在家中给人看病,造成病人损害的,由谁担责? 14.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可以做乡村医生吗? 15.乡村医生去外地的诊所打工,是医务人员吗? 16.执业助理医师是医务人员吗? 17.外聘的医生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 18.医院对外承包科室的工作人员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第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化第五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第八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其他问题附录
章节摘录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属于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费用与住院志、医嘱单等一起视为病历资料,是值得商榷的。医疗费用的单据不是记载患者客观情况的资料,也不是医务人员对于病情、病史的主观分析资料,应当不属于病历资料。不过,医疗费用的单据作为患者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凭证和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的依据,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也有权利要求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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