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孟强  页数:303  

前言

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的充分、全面的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就是说,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民法学界三方合作交流,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这种“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保证了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部法律就是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侵权责任法制定本身就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内容概要

医疗侵权是现代社会最为常见的侵权类型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实施之后便成为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来解决纠纷、如何处理该章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之间的关系,仍值得深入思考。《医疗损害责任——争点与案例》一书以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的分析为起点,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对医疗损害的法律关系、医方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权、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医方的举证责任与过错推定、医用产品及血液制品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等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理论分析和阐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旧案释新法,力争为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正确运用提供理论指引和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览  第一节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一、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起因    二、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具体表现    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四、实例解析:董洪哲诉高密市整骨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立法资料    一、2008年9月23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章“医疗损害责任”    二、2008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    三、2009年8月7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    四、2009年8月20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    五、2009年11月6日《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    六、2009年12月22日《侵权责任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    七、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二章  医疗损害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一、理论阐释    二、实例解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    三、实例解析:无证行医的侵权责任    四、实例解析:挂靠门诊的责任主体  第二节  医疗损害的内容:诊疗行为    一、诊疗行为的定义    二、诊疗行为的特征    三、实例解析:整容失败的医疗损害责任    四、实例解析:医务人员的私人医疗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三章  医方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述    一、传统社会中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现代社会中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消解  第二节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一、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理论阐释    二、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免除情形    三、实例解析:何方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案  第三节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理论阐释    二、实例解析: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问题与免责事由第五章  医方的举证责任与过错推定第六章  医用产品及血液制品责任第七章  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第八章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九章  医疗纠纷的分析与解决

章节摘录

插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三)案例评析本案中,原告患者在被告医院进行甲状腺切除手术,在手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肉无力、血钙减低等症状。其原因在于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减。但是这一原因的出现,究竟是难以避免的手术后并发症,还是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而将甲状旁腺一并切除或使之受损?这一问题的判断,决定着医方过错的判断,若是第一个原因,则医方并无过错,若是后一个原因,则可以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针对这一问题,原告和被告分别委托法院申请了两场鉴定,得出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接受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而原审被告对这一结论不服,申请法院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卫生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复函》认为: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切除后的严重并发症。其原因是由于旁腺很小,贴近甲状腺,易被误切,或手术挫伤,或血供受累造成旁腺功能低下,即使经验丰富的外科医生在临床工作中也难以完全避免,非手术失误所致。应当承认,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行为,医务人员都是经过职业化训练的人员,不少学者都将医疗侵权归入到专家责任的侵权类型之中,因为“专家主要指律师、公证人、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

编辑推荐

《医疗损害责任:争点与案例》是侵权责任法争点与案例丛书,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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