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卓  页数: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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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经历了6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变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趋向成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深刻变化和辉煌成绩,充分印证了中国法学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如今,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最主要的话题之一,法治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法学已经在向中国的“自主性”及法学的中国范式与中国体系发展。  进入21世纪,当我们置身于全球化的背景中,深入思考法治及法学问题时,我们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影响因子是上个世纪所没有直面的、至少是没有成为影响法治基本内涵与构建的主要因素,比如环境问题、科技发展、公共卫生、金融危机、外汇储备、裁军与反恐,等等,而今已成为决定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适应鲜活的社会现实、回应大干世界的变化,法律在行动,法律在前进,于是出现了全球治理结构与法治文明演进、国际规范与价值的重塑、非政府组织对法律规制的介入、基于国际义务的国内法修复,等等。在中国社会进程中长期形成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制实践路径均遇到来自新世纪社会问题的挑战。它使法学研究始终面临变革和机遇。

内容概要

公益诉讼直接关系到权利的保护、社会的稳定、司法的功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拓宽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救济方式,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的漏洞、为非直接利害关系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提供理论支持,本书结合诉讼法与法理学的双重研究视角,重点研究了公共利益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本书以诉讼目的的分析为研究的起点,寻找公益诉讼与权利的契合基础,依照“公共利益——公益权利——(受损)权利救济——公益诉讼”的逻辑主线展开论述。本书综合法理学、法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比较借鉴、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公益诉权”,提出公益权利的概念、性质。以“公益诉权”的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内涵为基础,论证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凸显公益诉讼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效果。

作者简介

李卓,女,1973年11月生人.法学博士,1992年~1996年辽宁大学法律系本科,1996年~1999年辽宁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02年~2006年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专业司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2007年9月~2009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任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辽宁大学“校优秀青年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辽宁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 
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律适用》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和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立项三项。主持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辽宁省教育厅等省级科研项目七项。辽宁省政法系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大奖赛获一等奖;“辽宁法治论坛”论文获得一等奖。

书籍目录

导论  一、公共利益的可诉性  二、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三、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上篇  基础理论篇  第一章  公共利益的概述    一、公共利益解析    二、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  第二章  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分析    二、公益诉讼与实质公正  第三章  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    一、公益诉权的选定    二、公益诉权的内涵    三、公益诉权的性质中篇  社会回应篇  第四章  公益诉讼与社会转型    一、社会转型:公益诉讼的社会背景    二、学术立场:法律的社会回应要求    三、时代价值:公益诉讼的社会回应  第五章  公益诉讼与社会回应    一、回应社会: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起点    二、法律合作主义: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三、结构功能主义: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功能指向下篇  制度建构篇  第六章  中国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    一、中国问题:公益诉讼的缺位    二、问题归纳:现实与传统的冲突  第七章  欧美国家公益诉讼的比较研究    一、欧美公益诉讼的历时性比较    二、欧美公益诉讼的共时性研究  第八章  亚洲国家公益诉讼的比较与借鉴    一、亚洲社会转型与公益诉讼    二、日本公益诉讼的比较与借鉴    三、韩国公益诉讼的比较与借鉴    四、印度公益诉讼的比较与借鉴  第九章  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一、程序的主体选择与配置:以团体诉讼为主的构建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三、公益诉讼的程序限制    四、公益诉讼的辅助程序研究:多元救济途径的运用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主体的非清晰性。公共利益的主体尚未明确,到底定位为国家、集体(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尚无统一定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对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范围界定尚不清晰,况且存在一定的重叠。如果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总和,那么,主体就是全体个人,这一概念无疑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公共利益界定为一种完全独立于个人之外的利益形式,即主体是一个脱离个体而存在的所谓“公共”,也过于感性化,不便于实施。古往今来,众多思想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虽然各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主体的不确定性。例如:把公共利益的主体作为全体个人来考虑,因而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的潘恩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一个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术语;相反,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它是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利益;因为正如社会是每个个人的总和一样,公共利益也是这些个人利益的总和”。①边沁则说,“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②哈耶克认为公共利益只是一种学科意义上的抽象,不是实在的政治和法律概念,“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绝不可定义为所能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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