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页数:563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由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剖析起草背景、出台过程、基本内容以及焦点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

书籍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26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3月9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3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4月24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5月11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3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9年5月25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10月14日)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0月26日)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4日)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2日)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12日)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9年11月16日)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3日)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月8日)3.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2009年2月11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2月13日)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12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2009年3月17日)7.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2009年3月23日)……

章节摘录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六、附则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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