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裴苍龄 页数: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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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裴苍龄文集(第1卷)》包括为建立科学的证据学而奋斗(1984年)、证据排伪法则(1985年)、论刑事被告人的举证责任(1985年)等。
作者简介
裴苍龄,男,1935年12月生,甘肃民勤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优秀教师。曾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硕士指导小组负责人、导师等职。著有《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出版)、《新证据学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并在《光明日报》、《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各类论文五十余篇,有多项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曾两次应邀出席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在会上宣读了论文,受到中外学者的一致好评。在科研中,独辟蹊径、独树一帜,为?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创新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在证据法学的研究中,取得了多项重大突破,为我国证据法学的全面创新奠定了深厚的基础,是我国著名的证据法学专家。
书籍目录
为建立科学的证据学而奋斗(1984年) 证据排伪法则(1985年) 论刑事被告人的举证责任(1985年) 论举证责任(1985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987年) 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内容的再思考(1987年)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是独立证据的质疑(1987年)论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原则(1988年) 涉外刑事诉讼浅议(1988年) 开创诉讼法学教学的新路——诉讼法教研室教学法讨论总结(1989年)论刑事被害?的当事人地位(1989年) 论人证的审查判断(1989年) 论诉讼中的证明责任(1989年) 再论鉴定(1990年) 十年改革 推陈出新——关于“证据学”教学改革的总结(1992年)论证据的关联性(1992年) 论物证(1994年) 关于证据效力的研究(1995年) 论刑事诉讼的主体(1995年) 智力开拓的新思路(1995年)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更名为《刑事程序法》(1995年) 关于证明基本理论的研究(1995年) 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1996年) 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1996年) 论人证(1996年) 论证据(1997年) 论证据资料(1997年) 刑事诉讼结构论(1998年) 论推定(1998年) 论实质真实(1999年) 制定证据法典刻不容缓(1999年) 证据学中的一条生命线(2000年) 关于刑事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2000年)创立新证据制度的初步构想(2001年) 测谎是不是科学(2002年) 也论事实、命题与证据(2003年) 论证据的种类(2003年) 从实质证据观到实质真实标准(2004年) 开创讯问制度的新路(2005年) 证据观念的大转变——论实质证据观(2006年) 再论推定(2006年) 举证责任不能倒置(2007年) 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2007年) 论当事人(2008年) 证据学的根基(2008年) 研究生教学模式新探(2009年)
章节摘录
版权页: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都是民事诉讼范畴的问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解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采取上述措施时,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是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合法化的惟一依据,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不能作出这样的裁定的。既然不能作出裁定,就不能直接采取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措施。这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人民法院,自己撒手不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意见书,商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这样做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使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能取得合法的依据。这并不是多此一举。就好比在押被告人在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逃跑了,要缉捕逃犯也不能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发布通缉令,因为,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必须维护这一权力的统一行使。因此,当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缉捕逃犯时,应当提出意见,商请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这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第二个问题: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后,附带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该做两件事:一是可以将赃款、赃物退回原主。二是可以对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因为,他们熟悉案情,如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就可以减少诉讼,这对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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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苍龄文集(第1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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