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05
前言
本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医疗事故法律纠纷,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分类整理。①法律条文本书收集整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事故赔偿以及纠纷解决等诸多医疗事故法律问题。②案例解读本书结合常见医疗事故法律纠纷,编写典型案例及精要评析,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文件。③文书范本本书收集整理民事起诉书、民事上诉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等文书范本,供广大读者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予以参考,以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④流程图表为了便于读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还附录伤残评定流程图、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和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等流程图表,并辅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为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和参考。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势必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将及时跟踪相关法律制度的最新变化,为广大读者提供更为优质和全面的法律信息服务。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医疗事故法律纠纷,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分类整理。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案例解读 【案例1】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案例2】未做皮试,导致青霉素过敏死亡,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3】注射破伤风疫苗引起的医疗纠纷 【案例4】医院过失致患者死亡,经鉴定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案例5】引产手术违规致子宫大部分坏死,经鉴定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案例6】手术致胎儿右上肢伤残,经鉴定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案例7】手术后因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经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 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111修订)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12.30)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12.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2002.1.21)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2002.4.16) 2 医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6.20)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4.1修订)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4.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7.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1.4) 3 其他规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03.11.28修正) 卫生部关于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2.1)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9.5)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五、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六、医疗事故的赔偿
章节摘录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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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医疗事故法律手册》收集整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事故赔偿以及纠纷解决等诸多医疗事故法律问题。案例解读。《医疗事故法律手册》结合常见医疗事故法律纠纷+编写典型案例及精要评析,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文件。文书范本。《医疗事故法律手册》收集整理民事起诉书、民事上诉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等文书范本,供广大读者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予以参考+以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流程图表。为了便于读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疗事故法律手册》还附录伤残评定流程图、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和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等流程图表,并辅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为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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