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马怀德 编  页数:476  

前言

本书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06&ZD022)的最终成果之一。本项研究始于2006年10月,由相关领域的近20名专家学者共同完成。课题组下设四个子课题,负责人分别是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李岳德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李程伟教授。课题组成员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本书对法治背景下的我国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多角度、跨学科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以理性、现实且发展的思维构建既符合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客观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全书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的法治背景研究。深入探讨了应急管理的基本内涵、公共应急及其法治的历史发展、应急管理法治化的成因等问题。第二部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主要从管理学的角度研究预测预警组织体系、信息管理组织体系、应急决策组织体系、资源动员组织体系、恢复重建组织体系、调查评估组织体系及其各自的运行机制。第三部分,健全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制度。重点探讨了应急指挥体系、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国家应急救助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的若干制度建议。

内容概要

《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对法治背景下的我国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多角度、跨学科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尝试以理性、现实且发展的思维构建既符合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客观规律,义符合巾国国情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系统探讨了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的法治背景、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以及如何健全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若下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提供理论参考。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博上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席。《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应急专家组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山东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顾问或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依法治市顾问。毕业于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博士。系新世纪百千上万人才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第四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奖”,霍英东基金会优秀青年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奖,2006年首都劳动奖章。
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专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许可》。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
曾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的法治背景研究  第一章 应急管理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 公共应急及其法治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应急管理法治化的成因第二部分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运行机村研究  第一章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概述  第二章 预测预警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  第三章 信息管理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  第四章 应息决策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五章 资源动员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六章 恢复建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七章 调查评估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  第八章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案例研究第三部分 健全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应急指挥体系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国家应急救助制度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章 完善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地方实性立法  附录 政府应急能力设及其自我认知调查——“社会预警与应急管理建设”问卷分析报告

章节摘录

插图:一个区分,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人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发展到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人治和法治最根本的区分不在于是否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而是在于法律和权力,尤其是作为社会最高权威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与其说在于法律之有无,不如说在于法律之运用方式。”②人治并不排斥法律的存在,封建社会和法西斯统治都是将明确公开的法律作为社会统治的工具,而且常态下,为了统治秩序的稳固,统治者~般也不会随意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在法律之上始终存在一个最高统治权力,王人博教授将此权力定义为一种不能被限制、不能被制约的人格化权力。③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形成规则治理,而是为了强化这种权力。因此,当法律的存在对权力的强化形成阻碍时,最高权力随时可以废止法律。最高统治者的专断任性使得法律始终缺乏一种自我保护机制。而在法治社会中.首先强调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因此,宪法的效力被赋予具有最高权威。个人的主体地位得以凸显,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力以及组织方式都根据宪法安排。在与人治的比对中,法治的含义、功能和价值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得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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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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