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良雄 页数:319 字数:25000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法,在我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尽管各国侵权法都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但结构、体例和具体内容都不相同。大陆法系的侵权法是成文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采取一般化的立法方法。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判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采取的是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中国《侵权责任法》既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总结、吸纳中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鲜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形成了我国侵权法的特色,是一部先进、实用,既具有人民性,又具有科学性的民事基本法。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为了制定而制定,而是为了实施,是为了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同样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
内容概要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但仍有可能致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危险性活动。 编者编写本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侵权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学习和掌握一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作者简介
李良雄,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曾主持、参与多项国家及福建省社科研究项目,发表二十多篇论文,参编多部法学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高度危险致害责任概述 1.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 2.如何界定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 3.什么叫高度危险侵权行为? 4.高度危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哪几类? 5.高度危险物主要包括哪些? 6.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有什么特征? 7.什么是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8.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9.如何理解无过错责任?它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 10.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2.受害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人可不可以减轻责任? 13.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4.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责任方式有哪些? 15.在高度危险致害责任中,哪些人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1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17.高度危险致害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18.在高度危险致害责任中,替代责任可以表现为哪些情形? 19.如何理解高度危险致害责任形态中的连带责任? 20.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21.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2.受害人只遭受一般人身伤害的,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23.受害人一般伤害的赔偿数额应该怎样确定? 24.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可以得到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25.受害人残疾的赔偿费用应当如何计算? 26.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加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27.因高度危险作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应当怎样计算? 28.是不是只要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都可以要求赔偿? 29.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确定的? 30.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31.在高度危险致害责任中,法律对赔偿数额有没有其他限制? 32.什么是高度危险致害的诉讼时效?第二章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四章 高速轨道交通工具致害责任第五章 其他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六章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附录
章节摘录
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核事故通常由于核反应堆在短时间内由于链式反应的失控,功率急剧变化,燃料元件熔化、放射性物质泄漏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事故导致31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远期影响而致命或重病,至今仍有被放射线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核事故。外泄的辐射尘随着大气飘散到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维亚半岛。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由于风向的关系,据估计约有60%的放射性物质落在白俄罗斯的土地上。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算,且事故后的长期影响到目前为止仍是个未知数。2005年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认为,直到当时,有56人丧生,47名核电站工人及9名儿童患上甲状腺癌——并估计大约4000人最终将会因这次意外所带来的疾病而死亡。 35.什么叫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于核物质的特性,决定了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与其他损害相比,具有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的特点。 随着我国核能和平利用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民用核设施致害问题及其赔偿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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