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醇 页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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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法的重心曾经由传统交易法转移到企业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再次出现推移,当今商法出现了金融法和企业法并重的模式。然而,既有的商法理论是以交易法理论为重心的,是民法相关理论的翻版。这一方面导致了民商关系上的争议,另一方面企业法和金融法的原理却处于空白状态。为了填补这种空白,本书提出了集权理论、分权理论、财产权计量理论、商行为程序理论等十个新的商法理论,以此为基础,试图更新商法的原理,是为“商法原理重述”。 一、商事权利理论 在商事权利方面,本书提出了三个新的理论:集权理论、分权理论和财产权计量理论。 集权理论 财产权的集中是商法之中的常见现象。集中和整合财产权,可以改变财产权的数量和结构,进而可以改变财产权的功能和性质。这一方面使财产权由“死”变“活”,即由一般财产权质变为具有增殖功能的资本性财产权;另一方面使财产权由弱变强,即由一般财产权质变为权力化权利。集中财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关键的权利,它一直是少数人的“专利”。 集权理论的基本目的是:说明金融法中资本的权利机制,解释集中资本、融资为什么是商法的基本现象和基本功能,以及贫穷与资金链断裂的原因;为企业法提供权利理论,从权利角度解读企业的本质,提供权力化权利滥用的控制方法。 民法权利理论局限于权利的个体研究,缺乏权利的整体观。石头不同于建筑物,集权理论正是阐述如何将众多石头建成房子以及房子功能的理论。只知道单个权利,不知道集权造成的质变和功能变化,就只知道个体及其功能,而不知道整体及其功能。因此,民法权利理论难以适用于金融法和企业法。 分权理论 在商法之中,公司权利的三权分立、企业经营性财产权和储备性财产权的分离、金融衍生债权的分离,是三种最为重要的分权模式。前二者分别是公司治理、企业商事安全的基本模式,后者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方式,也是金融衍生品泛滥成灾的成因。与集权一样,分权也是一种量变,它可能导致财产权的质变:一是“活化”财产权,使之由“死”变“活”,增加相关财产权的投机性和交易量;二是弱化财产权,使之由强变弱,这可以作为控制权利滥用的方法。集权是化合反应,而分权是分解反应。集权能够将一般财产权转化为资本,分权能够节约交易者的资本,前为开源,后为节流。二者一正一反,以截然相反的方式改变财产权的性质、结构和功能。
内容概要
商法的重心曾经由传统突易法转移到企业法。随着经济的发屣,商法的重心再次出现推移,当今商法出现了金融法和企业法并重的模式。然而,既有的商法理论是以交易法理论为重心的,足民法相关理论的翻版。这.方面导致厂民商关系卜的争议,另一方面企业法和金融法的原理却处于空白状态。为厂填补这种空白,本书提出厂集权理论、分权理论,财产权计量理论、商行为程序理论等十个新的商法理论,以此为基础,试图更新商法的原理。是为“商法原理币述”。
作者简介
陈醇,浙江师范大学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商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理论的研究,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五篇,并出版专著《商行为程序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重心的推移及冀挑战 第一节 商法重心的推移 一、以交易法为重心的商法 二、从交易法到企业法 三.金融法与企业法并重的商法 四、商法重心的推移 第二节 现今中国商法的重心 一、金融法和企业法并重的趋势 二、以交易法为重心的商法总论 三、商法基础理论:那个富人的故事 第三节 商法重心推移对商法基础理论的挑战 一、挑战性问题 二、探讨上述问题的意义 本章小结第二章 集权理论 第一节 商法之中的集权现象及其理论空白 一、企业法与金融法中七种重要的资本集中现象 二、传统理论的空白 第二节 由一般财产权质变为资本性财产权 一、财产权由。死”变。活” 二、集中权:一种隐形的财富杠杆 三、集中权缺失的后果 四、商法应当关注财产权的集中与增长 第三节 由一般权利质变为权力化权利 一、财产权的权力化 二、权力化权利容易被滥用 三、传统控权方法及其缺陷 四、商法控制权力化权利滥用的四种新方法 本章小结第三章 分权理论 第一节 传统理论及其局限 一、民法:为交易法服务的荫种财产权分离模式 二、民法财产权分离理论的局限 第二节 企业法、金融法中的三种分权模式及其一般理论 一、公司内部的三权分立模式 二、储备性财产权从公司财产权中分离出来 三、金融衍生债权从合同债权中分离出来 四、分权理论的一般性内容 第三节 衍生债权衍生成灾的机理及其控制 一、衍生债权衛生成灾的机理 二、衍生债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 三、衍生程序法定 四、衍生责任法定 五、商法之中的衍生债权法定原则 本章小结第四章 财产权计量理论第五章 决议理论第六章 商行为程序理论第七章 商行为计量理论第八章 商事责任预防理论第九章 决议责任理论第十章 人资区分理论第十一章 商事治理理论第十二章 它们是商法独有的原理第十三章 商法之中的公法原理?第十四章 民法为商法提供了什么?第十五章 商法原理的新思路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如果一种商法立法或理论符合如下三个条件,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以金融法和企业法为重心的商法”:其一,从术语上看,这种商法在其原则、概念、例证之中言必称金融和企业,例如金融危机、公司治理、金融企业、金融安全等。其二,将金融法和企业法的原理当作商法总论或商法总则的基本内容,交易法的原理退居次要的位置。其三,分论之中以金融法和企业法为主体,它占绝对多数的篇幅,而交易法只占有少量的篇幅。 全面体现这种理念的商法典现在还没有,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却显出了商法重心(从交易法到金融法)推移的迹象。《美国统一商法典》共十编四百一十八条,各编内容分别是:一、总则,二、买卖,三、商业票据,四、银行存款与收款,五、信用证,六、大宗转让,七、仓单、提单与其他所有权凭证,八、投资证券,九、担保交易、账户与动产票据的出售,十、生效日期与废除令。其中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信用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户与动产票据的出售等诸多内容,都属于金融法的内容。如此众多的内容,足以说明金融法在该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当然,该法典仍然重视交易法,买卖、大宗转让、仓单等就是交易法的内容。可能有人认为这一法典是以交易法为重心的,后面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信用证等规定是围绕买卖合同而进行的。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投资证券与买卖合同没有关系,它不是交易法的辅助法,商业票据、银行存款与收款等是典型的金融法,它有助于买卖等交易,但是其功能主要是融通资本,而融通资本可能是为了投机、建立企业等,为交易而融资只是其融资功能中的一个小部分。《美国统一商法典》贴近交易生活,以其实用性而受到赞扬,它是公认的世界上最伟大的商法典。该法典的伟大之处在于第一次重视了金融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没有企业法,因此,它不能算作是企业法和金融法并重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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