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单勇 页数:259
前言
犯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随着犯罪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从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社会、宗教等视角考量犯罪问题的跨学科思考不断涌现。这种学术创新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独特的思维进路,并推动了跨学科研究模式在犯罪学领域的发展。犯罪的文化研究是此种跨学科研究的成果之一。 在西方犯罪学界,早有塞林等人开展了影响深远的犯罪与文化关系的反思,科恩等人系统研讨了犯罪亚文化理论;民国时期严景耀先生较早地在我国开创了犯罪的文化研究;但囿于种种原因,我国近十年来才有人继续关注犯罪与文化关系问题。虽然已有学者对犯罪与文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讨,但立足于文化哲学的深层本质,以文化的规范性为视角系统反思和梳理犯罪与文化的关系问题的研讨仍为不可多得之作。
内容概要
《犯罪的文化研究:从文化的规范性出发》以犯罪学与文化学之间的交叉研究为主线。笔者选取文化规范性作为交叉研究的连接点。笔者认为,从文化规范性出发,对犯罪进行的文化研究具有特殊意义。 首先,在方法层面,以文化规范性为视角,有助于倡导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模式,使犯罪学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将文化学领域的知识和方法引入犯罪学场域,通过文化规范性整合以文化学为主的人文社会学科的各种知识、方法与资源,在由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制度、文本和话语构成的文化规范性分析框架下,能够开展多元的、多维度的犯罪研究,有助于开放式的犯罪学学术体系的形成。 其次,在理论层面,以文化规范性为视角,有助于加强对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关注,有助于探索适合中国转型社会的犯罪学知识。以文化规范性为研究犯罪的视角,能够促使犯罪学的目光不仅停留在对国外犯罪学理论的评介上,还更多地投向国外犯罪学理论的中国化进程中,使源自国外的犯罪学理论嬗变为适应中国国情的智识性思想,进而加深对犯罪与文化关系的研讨,有机整合犯罪学与文化学的相关知识和方法,推动犯罪与文化关系知识体系的完善,促使犯罪学基本范畴研究的深刻和理性。 最后,在实践层面,以文化规范性研究为视角,有助于推动学界更多地对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模式进行文化反思,能够理性评判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犯罪防控活动的利弊得失,进而促使人类犯罪治理模式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简介
单勇,1979年出生,黑龙江省黑河市人。2001、2004、200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刑法学专业)。2008年进入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犯罪学、刑法学。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先后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论坛》、《人民检察》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文化规范性解读第一节 背景性知识:文化的概念与文化研究的特性一、文化的概念二、文化研究的特性第二节 分析工具:文化的规范性一、规范与规范性二、文化规范性的形成三、文化规范性的本质与意义第三节 研究路径:关于分析工具的说明一、价值观念中的文化规范性二、生活方式中的文化规范性三、社会制度中的文化规范性四、文本和话语中的文化规范性第二章 犯罪与文化关系研究连接点确定第一节 历史回顾:犯罪学的发展与困境一、犯罪学的发展与传承二、犯罪学的困境第二节 交叉研究:犯罪学与文化学的邂逅一、犯罪学对文化问题的关注与借鉴二、以往研究的局限与不足第三节 连接点确定:文化规范性研究一、犯罪的文化规范性研究之内容二、文化规范性研究的犯罪学意义第三章 文化规范性之实然考察:中国犯罪问题的文化冲突解析第一节 文化冲突:当代中国犯罪问题的基本动因一、文化冲突的含义与发展二、文化冲突:现代化与社会转型的代价三、犯罪学视野下文化冲突的重新审视第二节 农民工犯罪的文化冲突解析一、背景:城乡二元结构二、农民工群体:非正规就业与严重失业三、农民工犯罪亚文化:文化差异下的游民与游民意识四、农民工犯罪:游民意识与主文化的冲突第三节 矿难中农民工被害的文化冲突分析一、分析路径的选择二、农民工被害亚文化 ……第四章 文化规范性之应然考量: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文化反思第五章 从文化规范性到犯罪文化学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我们所了解的文化是一个人从他的社会所获得的事物的总和。这些事物包含信仰、风俗、艺术形式、食物习惯和手工艺。这些事物并非由他自己的创造活动而来,而系由过去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所传递下来的。 第二组是历史的定义。这组定义虽然也是从静态方面观察文化,但却不是从文化的实质来对文化下定义,而是从文化的特色、社会遗产或社会传统来定义文化范畴。如萨皮尔于1921年提出:文化是人类的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之任何由社会传衍而来的要素。1937年梅德认为,文化乃传统行为的全部丛结。这样的丛结为人类所发展,且为每一代继续不断学习着。1940年戴维斯和达拉德指出:群体与群体间之所以有差异,是因各有不同的文化,各有不同的社会遗产。1947年雅各斯和史特恩更加明确地强调:人之所以异于其他动物系因人有文化。文化乃社会遗产。社会遗产不是借生物遗传的方式递衍下来的,而是借独立于遗传方式的方式递衍下来的。 第三组是规范性的定义。规范性定义本身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注重规律的规范性定义。1929年维斯勒认为,文化是一个社群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1930年波格都斯认为,文化是一个社会过去与现在怎样动作和怎样思想的全部总和。1945年克罗孔和凯利指出,所谓文化乃在历史中为生活而创造出来的一切设计。在这一切设计中,有些是明显的,有些是隐含的,有些是合理知的,有些是反理知的。1949年班纳特和杜明更进一步指出,文化是一切群体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也叫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是一切人群之可观察的特色,“文化”事实乃一切人类所有。另一方面是注重理想或价值与行为的规范性定义。1937年汤玛斯指出:文化是任何一群人之物质的和社会的价值。无论是野蛮人或文明人都有文化。1946年比得尼认为,文化可从一个整体的概念来了解。文化的整体概念,包含社会中一个人习得的行为、情感和思想及其有关知识的、社会的和艺术的理想。这些东西是人类社会从历史中习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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