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编 页数: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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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144个国家和地区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自通过以来至今已经度过了50多年的历史。《纽约公约》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缔约国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对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集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1987年1月22日,中国提交了批准书,对《纽约公约》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1987年4月2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如今,这部公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在国际商事领域焕发了无穷的“生命力”。 《纽约公约》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源于它所倡导的精义——为了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利益促进商事纠纷的解决,便利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在《纽约公约》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写到:“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就《纽约公约》与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纽约公约》与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前景。本书对于借鉴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实际,修改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解决中国商事仲裁的种种司法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仲裁员、律师、高校研究人员等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1.《纽约公约》的范围 《纽约公约》诠释 ——美国视角 《纽约公约》第5条第l款中的“may” ——读书札记2.仲裁协议/条款 论《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兼评中国加入《纽约公约》20年的实践 美国法院关于“在中国仲裁”条款有效的最新判例3.裁决的国籍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纽约公约》视域下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 理论的再审视4.管辖权 论美国法院对国际仲裁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5.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制度研究6.仲裁程序的合并 关于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比较研究7.裁决的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008年的中国司法实践 外国仲裁裁决在英格兰的执行 趋向抑或特例: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 文本剖析 我国法院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件的程序刍议 香港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的建立及其 相关的若干问题 评美、法两国法院对已被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非洲国家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几个重要问题 曲径通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8]贸仲字第5119号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及执行8.公共政策 公共秩序与《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际公共政策的识别与适用 ——以《纽约公约》为中心 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 外国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运用 ——评海慕法姆公司、玛格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案附录 1.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截至2009年1月12日)
章节摘录
一、《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 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创设的《纽约公约》的全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4个国家和地区成为该公约缔约方。该《公约》的名称虽然只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但对“仲裁协议”的承认和执行确已成为该《公约》两大重要目的和内容之一。对此,研究《纽约公约》最著名的范登伯格教授指出:“《纽约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两方面的内容和事项: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协议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就履行《公约》义务而言,各缔约国法院在《公约》设置的以下两种诉讼中都会面临对仲裁协议的认定和执行问题:第一种诉讼是在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一方将争议向缔约国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诉请该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终止诉讼并要求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种诉讼可称为“执行仲裁协议的诉讼”(下称“裁决前诉讼”)。第二种诉讼是当事人诉请缔约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也被称为“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下称“裁决后诉讼”)。在第二种诉讼中,缔约国法院应当事人请求需依照《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审查认定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以上表明《纽约公约》不仅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有关,它也是缔约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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