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38
内容概要
《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是“刑事卷”,重点收录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业务范围内的司法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全面,方便实用。《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文号发布的、指导刑事审判实践工作的所有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司法文件(包括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为方便读者在使用中随时查阅常用的法律、立法解释,《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除涵盖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外,对审判中常用的法律、立法解释也予以了收录。 (2)案例指导,突出实践。《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特别加收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最新指导案例,这些指导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分类科学,查阅方便。《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按照读者的阅读习惯,对数量庞多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合理分类,查阅方便;司法解释均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标准文本。 (4)后续追加,提供增补。对所有寄回《读者意见反馈表》(《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末页)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同时可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专业法规信息增补,帮助读者了解中国立法的最新动向。
书籍目录
上篇 刑事实体法 一、刑法典及综合规定 1.刑法典及其修正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8.27修正文本)(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59) 2.罪名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6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12.25) (7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3.15)(7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8.15)(8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82) 二、刑法总则1.刑法溯及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9.25)(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8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12.7)(8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12.2)(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4.11)(8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10.6)(86)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6.29)(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9.22)(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1997.12.31)(87) 2.犯罪(1)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88)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8.9)(90)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4.18)(90) (2)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9.30)(9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7.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1)(91)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10.15)(93) (3)其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6.15)(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一)(1983.9.20)(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1983.12.30)(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8.21)(1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3.14)(1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9.9.7)(107) 【司法文件】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12.13)(107)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109) 【指导案例】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崧故意杀人案(1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11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119) 3.刑罚 4.刑罚的具体运用(1)数罪并罚 三、刑法分则1.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篇 刑事诉讼法 一、综合 二、刑事诉讼法总则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五、执行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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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小全书•刑事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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