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范黎红 法律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范黎红 页数: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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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编辑出版《上海法学文库》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它有助于推动上海的法学研究和培育法学新人。近两年,上海市法学会发布了几十项课题,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让会员承接,在已完成的项目中,有的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有的还得到了较高层次的奖项。法学会每年还组织一些规模不等的研讨会、报告会,为会员更好地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事务工作搭建交流的平台。上述服务会员、凝聚会员的努力,得到了广大会员的肯定。在2005年年初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上,大家对法学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希望采取一些措施,有利于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多出人才,尤其是扶植一批有潜质的法学新人。法学会采纳了大家的建议,经酝酿筹备后,《上海法学文库》(以下简称《文库》)正式起步了。在起步之际,我想就《文库》的编辑理念向大家作以下说明。作为《文库》,它应当具有包容性。法学学科所有专业的论著,包括论及法律实务中理论问题的专著,都可以纳入《文库》之中;只要坚持宪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凡言之有物、言之有据的学术著作,都可以纳入《文库》之中。作为《文库》,它应当具有学术性。我们希望列入《文库》的著作,理论上应有所创新,即使是实务类的著作也是如此,当然,实务类的著作还应当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为了保证《文库》的质量,我们借鉴了国内已有的做法,采用较严格的评审制度对书稿加以筛选。作为《文库》,它应当具有连续性。独木不成林,几本书则免称《文库》。我们将着眼于长远,以记录我国法治进程、民主政治建设的轨迹为己任,不断推出能够反映上海法学研究新水平的作品,不断推出上海的作者,特别是青年作者。这项工作如果能够得以持续,若干年后,我们一定会为《文库》积厚流广而感到万般欣慰。
内容概要
《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则》围绕如何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进行法律规制这一课题,展开深入研究。作者建立对委托书征集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在比较分析主要国家和地区委托书征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并以美国法为中心,探讨具体制度的构建。《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则》对系统全面深入把握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精髓、完善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范黎红,女,1976年出生,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审判员。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金融法、公司法,已公开发表学术文章四十余篇,其中在《法学》、《政治与法律》、《证券市场导报》、《国际贸易问题》等核心刊物发表十余篇,承担国家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度》,参著《WT0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委托书征集、公司治理与法律规制第一节 委托书征集的基本含义第二节 委托书征集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第二章 公司治理不同类型下委托书征集的运作及其法律规制第一节 美国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下委托书征集的运作及法律规制第二节 公司治理其他模式下委托书征集的运作及法律规制第三节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下委托书征集之运作及法律规制第三章 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之界定与借鉴第一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之界定第二节 我国立法界定“委托书征集”之初步设计第四章 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规则下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借鉴第一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规则下信息披露制度概述第二节 规则14a-9“重大性”判断标准的突出特点——“定性分析”的采用第三节 我国委托书征集规则下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第五章 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规则下的禁止虚假陈述条款及借鉴第一节 委托书规则下的禁止虚假陈述条款概述第二节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法规则14a-9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第三节 我国委托书征集规则下禁止虚假陈述条款的设计第六章 美国联邦证券法中的股东提案规则及借鉴第一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中的股东提案规则述评第二节 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下股东提案规则的构建第七章 美国公司法对委托书收购防御措施之法律规制及借鉴第一节 美国目标公司董事会委托书收购防御措施之运用及学理分析——以“股东权利计划”为例第二节 美国州法院对传统股东权利计划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 美国州法院对“连任董事条款”和“且慢动手条款的司法审查第四节 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对委托书收购防御措施的法律规制第八章 美国公司法有关委托书征集活动中费用支出的法律规制及借鉴第一节 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对委托书有偿征集合法性司法审查之述评第二节 美国州司法判例中委托书征集费用补偿规则述评第三节 我国委托书征集规则对委托书征集活动中费用支出的法律规制结论附录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指引性规定附录二: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规则概览附录三:我国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附录四:我国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系列附表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对委托书征集进行规制,首先要阐明的问题就是何谓“委托书征集”。就“委托书”而言,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在形式意义上,委托书即股东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而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时所书立之授权文件;在实质意义上,委托书是指股东就出席股东大会所为之委托授权。对委托书的界定,或取其形式意义,为一委托授权文件;或取其实质意义,为一委托授权行为,较少发生争议。问题就在于对“征集”的界定上。征集者进行委托书征集时,需要对被征集的股东进行游说,劝诱其将投票权委托给自己行使。立法者对委托书征集活动进行规制,实际上就是对征集人的“征集”行为进行规制。而所谓的“征集”,乃是征集人对被征集股东的劝诱行为。基于征集人的不同,又可分为董事会对被征集股东的劝诱与外部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劝诱。劝诱被征集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自己行使,作为与股东进行的交流活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广告、电话、座谈、邮件、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股东表达自己征集代理投票权之意愿。具体表现方式上,征集者并不仅仅是简单地表达征集意愿,而往往通过展开宣传攻势,鼓吹即将采取的经营政策、攻击竞夺委托书的其他征集方等一系列的活动进行委托书征集。于是,与股东进行交流影响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各种行为中,何者构成“委托书征集”,何者为公司董事会与股东或股东相互间正常的交流活动,往往难以分辨。委托书规则对于征集者课以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的交流活动一旦被认定为“委托书征集”,信息的沟通方则须承担烦琐复杂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后记
本书是在我2003年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全面修改而成的,从最初的写作到出版将近十年之久。书稿的选题“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相对较冷门的话题,对此全面而又深入的研究较少。我国证券市场委托书征集实践虽不少,但仍处于初步尝试性阶段,相关法律问题未全面充分暴露出来。本书的写作,更多的是建立在比较法研究基础上,对我国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构建的前瞻性思考。在浩如烟海的比较法资料中,找寻制度构建的精髓和探讨的问题点,写作的过程如同剥茧抽丝,以至于我进入法院这一实务部门工作之后,回过头来修改时,仍可体会到当时写作时的那种惆怅、思虑与获得一点突破时的兴奋。尽管时至今日,在实务部门工作已久,研究思路和方法也有了很大的调整,该书的写作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希冀本书“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进行全面和系统性研究的尝试,能让读者有所收获。我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度过了从法学本科到博士九年的美好时光,感谢在此期间给我诸多帮助的老师与同学。尤其要感谢我硕士和博士期间的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崇利教授,言传身教,助我明白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而本书的研究,则得益于导师当年从美国帮我带回来的大量证券法研究资料。徐老师在论文选题、写作思路、谋篇布局上对我悉心指导,甚至逐字逐句帮我修改的情景,我仍历历在目。还要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廖益新教授、曾华群教授、李国安教授等,他们传授给我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和比较法研究功底,让我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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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则》:上海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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