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民安 页数: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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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行为人承担某些作为义务,诸如监护人承担的作为义务、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对危险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承担的作为义务、地面施工者对其施工危险承担的作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行为人承担的某些作为义务,如幼儿园或者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精神病医院承担的作为义务、雇主对雇员承担的作为义务等。问题在于,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典型作为义务之外,行为人是否还要承担其他形式的作为义务和侵权责任?如果需要承担,他们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和侵权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除了笔者作出说明之外,我国学说很少对这样的问题作出说明。早在1999年的时候,笔者在撰写博士论文“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的时候就开始接触到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问题,并且在所出版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一书中对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和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过错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介绍了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和该种原则的例外,对因为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因为责任的自愿承担产生的作为义务、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等问题作出了说明。在2002年,作者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第5期)上发表了“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一文,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过错在侵权法上的地位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侵权法应当采取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作为义务方面的规则,不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仅仅承认特殊情况下的作为义务。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八编共计十六章,内容包括: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总论、侵权法上的检查义务、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侵权法的救助义务、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以及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等。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29日生,湖北黄冈市人。1994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先后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以及《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先后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自2005年起分别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和中信出版社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和《侵权法报告》。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总论 第一章 作为义务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一、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一般原则 三、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原则的历史 四、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例外 五、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 六、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 七、非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第二编 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 第二章 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一) 一、侵权法上保护义务的历史 二、行为人违反保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三、行为人违反保护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 四、 第三人身份明确时行为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 第三章 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二) 一、出租人承担的保护义务 二、公共服务者承担的保护义务 二、雇主承担的保护义务 四、体育比赛组织者承担的保护义务 五、主人承担的保护义务 六、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保护义务第三编 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第四章 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性质 三、物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占有权人的具体确定 第五章 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二) 一、普通法上的身份区分原则的确立 二、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区分原则:应邀来访者 三、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区分原则:被许可进入者 四、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区分原则:侵入者 五、普通法上三分法身份区分原则的废除与维持 六、二分法的身份区分原则在我国侵权法上的确立 第四编 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 第六章 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一) ——救助义务的立法模式和责任构成 一、一般救助义务的立法模式 二、特殊救助义务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法律应当采取的立法模式 四、行为人违反救助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第七章 侵权法上的救助义务(二) ——救助义务产生的原因 一、因为特殊关系产生的救助义务 二、因为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无辜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 三、因为职责的自愿承担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四、因为契约产生的救助义务 五、因为对 第三人提供救助的拒绝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六、基于制定法的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第五编 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 第八章 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一) ——不动产权人承担的警告义务 一、不动产权人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总论 二、不动产权人对危险地面、台阶、楼梯和通道承担的警告义务 三、危险体育休闲活动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 四、不动产权人对危险水体承担的警告义务 五、铁路公司对往来道口的行人或者车辆承担的警告义务 六、施工方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 第九章 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二) ——生产商对其产品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 一、生产商就产品危险承担的警告义务 二、生产商承担的危险警告义务范围:售前警告义务和售后警告义务 三、生产商违反危险警告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 四、生产商侵权责任的抗辩 第十章 侵权法上的警告义务(三) ——性病或者艾滋病患者承担的警告义务 一、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性病患者承担的警告义务 三、艾滋病患者承担的警告义务第六编 侵权法上的检查义务 第十一章 侵权法上的检查义务 一、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对树木、林木或者其他植物承担的危险检查义务 二、市政当局、公路管理者对人行道和公路承担的危险检查义务 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建筑设施和搁置物、悬挂物承担的危险检查义务 四、城市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承担的危险检查义务 五、电梯使用者或者养护者对电梯承担的危险检查义务第七编 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 第十二章 中小学校承担的作为义务 一、导论 二、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三、中小学校或者中小学教师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 四、中小学校或者中小学教师承担的各种作为义务 五、中小学校或者中小学教师承担作为义务的理论根据 六、中小学校或者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责任 七、中小学校或者中小学教师的免责事由 第十三章 大学承担的作为义务 一、大学承担作为义务的历史 二、大学承担的主要作为义务 三、大学承担作为义务的理论根据 四、大学承担作为义务的渊源 五、大学就其危险物件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六、大学就其教师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七、大学因为没有控制好身份确定的人的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八编 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 第十四章 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一) 一、专业人士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二、专业人士过失的判断标准 三、专业人士对其委托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专业人士对委托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五、专业人士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 第十五章 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二) 一、律师就其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会计师就其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建筑师或者工程师就其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评估师就其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十六章 专业人士承担的作为义务(三) ——医师承担的作为义务 一、医师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 二、医师违反作为义务的过失行为 三、医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四、精神病医师对精神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五、传染病医师对传染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担的作为义务 六、医师就艾滋病或HIV病毒承担的警告义务 七、医师就遗传基因疾病承担的作为义务后记
章节摘录
在侵权法上,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注意义务可以分为两种,即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所谓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要采取某种积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防止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某种危险的损害。所谓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不应当采取某种积极的行为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当行为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表现为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时,此种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他人面临某种危险的时候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防止他人因为所存在的危险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如果行为人违反此种义务,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他人或者防范危险的发生而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则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将被看作过错行为,这就是侵权法上的不作为过错。当他人因为其不作为过错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行为人应当就其不作为过错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当行为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表现为侵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时,此种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不采取某种积极措施,以免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行为人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不应当采取某种积极措施而采取了该种积极措施,则他们的作为行为将被看作过错行为,这就是侵权法上的作为过错;当他人因为其作为过错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行为人应当就其作为过错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学说也将行为人的作为过错称为滥作为行为。 虽然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都是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虽然违反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的行为都被看作过错行为,但是,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在侵权法上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表现在:其一,作为义务和不作为过错仅仅是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行为的例外,而不作为义务和作为过错则是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行为的常态,因为无论是古代侵权法、近现代侵权法还是当代侵权法都将其关注的重点放在行为人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和作为过错方面,它们很少关注行为人承担的作为义务和不行为过错。Carbonnier指出,虽然过错侵权行为包括作为过错(faute par commission)和不作为过错(fauto par omission),但是,作为过错是引起侵权责任发生的最常见的过错侵权行为,因为社会生活要求那些没有契约关系或者特殊联系的人之间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任何人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话。如果行为人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实施了对他人利益有损害的行为,则他们实施的行为就是积极的行为,这些积极的行为就是最常见的过错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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