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丛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主  页数:486  

内容概要

《刑法论丛》第21卷共载文21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了“共犯理论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其中,胡选洪的“论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及根源”,对中国刑法与德国、日本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不同立法模式作了比较分析,并阐述了这些立法模式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关系,从而与刘志远博士进行了一定的商榷。陈山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共犯与消极身份’”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消极身份对共犯之认定与处理的实际影响。屈钰的“我国共犯制度下的片面共犯研究”在中国刑法的语境下对片面共犯的成立犯罪以及处理进行了较有深度的探讨。    本卷的其他栏目收录了下面一些优秀成果:    于志刚的“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对数额犯的犯罪未遂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主张区分不同的层次对不同类型的数额犯的未遂问题进行具体的认定。    喻海松翻译的德国刑法学家弗尔克·艾尔布的“刑法学;最高法院判决及刑事事实审实务”,对刑法学理论知识在德国最高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运用情况以及法官、检察官观点分歧在审判活动中的表现与解决进行了阐述。    宋健强的“司法正义VS.政治妥协:谁来保佑持久和平?”从国际刑法的领域指出,政治家与法学家对国际和平有着不同的认识,而刑事司法对维护国际和平也能发挥重大的作用。中国刑事法学者应对此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    李汝川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初论”在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备受关注的情况下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初步的论述,指出该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不同,从根本上区别于“严打”政策。

书籍目录

[共犯理论专栏]  论共同犯罪的立法模式及根源——兼与王志远博士商榷    胡选洪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共犯与消极身份”    陈山  我国共犯制度下的片面共犯研究    屈钰[中国刑法]  关于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反思    于志刚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行为的效力依据    肖中华  张少林  量刑基准若干问题研究    姜涛  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边界——以刑法二元机能观为视角    陈伟  醉酒驾车肇事的量刑规范研究    郑延谱  “诉讼诈骗”批判    黄龙  赌博行为非犯罪论    段启俊  黄毅波[外国刑法]  刑法学、最高法院判决及刑事事实审实务    [德]弗尔克·艾尔布喻海松译  日本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借鉴  蒋兰香  韩国死刑制度变革研究    郭健[比较刑法]  未成年刑法焦点问题之中英比较——以《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为切入点  蒋娜  两种对立立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解释之比较    朱建华  牛忠志[国际刑法]  论我国境外追赃机制的完善  喻贵英    马长生  司法正义vs.政治妥协:谁来保佑持久和平?    宋健强  中国—东盟打击海上犯罪刑事合作机制研究    王君祥[犯罪学与刑事政策]  关于刑事政策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柳忠卫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政策初论  李汝川[法学名家]  京特·雅科布斯的刑法思想介评    吴情树

章节摘录

只有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片面实行犯)的成立,才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对片面实行犯定罪处罚,做到罪责刑相一致。2.片面教唆犯是存在的。对于片面教唆犯的存在,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片面教唆犯具备了教唆犯的主观教唆意图,有特定的教唆对象,实施了相应的教唆行为,按教唆犯进行处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片面教唆犯与传统意义上的教唆犯的唯一区别在于,其实施的方式更狡猾、更隐蔽,更不易被发现和追究。事实上被教唆人在教唆人的暗示和旁敲侧击下产生了具体犯罪的念头,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意图是由教唆人所引起的,并不能否定片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的存在。不能以被教唆人是否察觉到教唆作为是否追究教唆犯的依据,被教唆人是否察觉到教唆犯的教唆并不影响教唆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教唆行为的成立,片面教唆行为与一般教唆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应当受到刑法的相应惩处。3.片面组织犯是不存在的。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的组织行为是针对犯罪集团而言的,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不存在组织犯问题。所谓组织行为包括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行为。组织犯发号施令,实行犯在组织犯指挥、领导下实施犯罪活动,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有实行犯在领会、了解了组织犯的犯罪意图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犯罪。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超过了组织犯预谋的犯罪之外,组织犯不对实行犯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组织犯和在组织犯指挥、策划、领导下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主观故意是双向、全面的联系,不可能存在单向的、片面的联系,片面的组织犯的情形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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