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编写组 编  页数:99  

内容概要

为规范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題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对明确军地办案机关职责权限和管辖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军队体制编制和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调整,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2006年5月,军地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起草小组,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于2009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当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军地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正确执行好《规定》,我们组织人员对《规定》逐条进行了释义和说明,同时收录了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其他法规及相关规定,供读者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二部分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释义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身份管辖]  第五条  [犯罪地管辖]  第六条  [特殊区域管辖]  第七条  [身份变化管辖]  第八条  [协商和指定管辖]  第九条  [受理案件]  第十条  [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一条  [临时处置]  第十二条  [侦查协作]  第十三条  [案件移交、法律文书效力]  第十四条  [代为羁押]  第十五条  [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协作]  第十七条  [战时侦查]  第十八条  [协作机制]  第十九条  [军人解释]  第二十条  [营区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主体补充]  第二十二条  [法规效力]第三部分  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 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6.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章节摘录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第八条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协商确定,或者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九条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军地互涉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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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与适用》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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