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房地产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编委会 编 页数:806
内容概要
本系列图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书籍目录
一、房地产一般规定二、房地产用地三、房地产开发四、房地产建设五、房地产交易六、房地产税费七、保障性住房八、房屋拆迁九、土地征收十、物业管理十一、房屋装修装饰十二、城市公有住房改革十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十四、房地产估价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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