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页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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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人的一生无时无刻不处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法对于我们每一个人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书以生活中的民法为中心,记载了作者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所作讲演的一些精彩内容,也记载了作者近几年在民法理论研究、民事立法、民法学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的一些心得。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法学院校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通过此书,您可以更多地了解作者民法学思想的脉络,也能更好地掌握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作者简介
梁慧星,我国著名民法学家。1944年出生在抗战大后方的川西岷江之滨。1962年毕业于青神县中学。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68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士事。1978年,得到西南政法学院张序九教授和云南大学屈野教授的辅导,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王家福教授。198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普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1999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我国《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律观念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的规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几个法律观念第二编 民法典 民法典起草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三编 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 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第四编 裁判的方法与法律思维 法官怎样裁判案件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第五编 答学生问 民法学习与民法典起草的若干问题
章节摘录
有一个权威来表态,我们的党和国家才能下定决心,这就是邓小平的南巡讲话。我们回顾一下,小平同志为什么跑到南方去讲话,他为什么不在首都北京讲话,不在我们的老工业基地东北讲话?当时觉得有点奇怪。现在想来,到那里讲话很难讲,底下坐的都是大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这些地方党和政府的领导人都是大国有企业的厂长什么的,在那里讲话,说什么发展私营经济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呀,不要再谈论“姓社、姓资”呀,很难讲,气氛不对。那时,南方私有经济已经相当发达,如深圳,私有经济已经很发达,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思想已经比较灵活、比较开放,对为什么要发展私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已经有所认识,人民群众已经从发展私营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容易与小平同志的讲话产生共鸣。可见,小平同志不在北京讲话,不在东北、西北讲话,而是到广东深圳讲话,不是无缘无故的。这中间有大智慧在。但小平同志的讲话也不是立刻传达,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才传达,才贯彻的。讲话的要点,一是说“姓社、姓资”问题不要再争论了。因为“姓社、姓资”再讨论下去会干扰我们的改革开放,会导致思想混乱,会使我们国家在方针政策上受到影响。在那种情况下,不要在“姓社、姓资”问题上再纠缠下去。二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什么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因为此时一部分人已经富起来了。我们看到私营企业雇工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上万人,不要担惊受怕,不要担心社会性质改变,不要产生敌对情绪。三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见,小平同志南巡讲话解决了中国改革的方向,解决了中国的经济体制。贯彻小平同志讲话精神,首先是要求修改关于经济体制的规定。可见,宪法1993年的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意义非常重大。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法学家讲演录 Voice of Jurists奉献给读者的这本书记载了作者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所作讲演的一些精彩内容,也记裁了作者近几年在民法理论研究、民事立法、民法学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的一些心得。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法学院校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者,通过此书,您可以更多地了解作者民法学思想的脉络,能更好地掌握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更可以看到一位民法学者的执著和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 ——出版者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物权观念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房屋大门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房屋大门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法官在裁判实践中,如果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裁判案件中的重要意义,正确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的方法,就一定能够在各类案件的裁判中,实践法律正义,并促进社会的和谐。 ——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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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民法中(第2版)》编辑推荐:法学家讲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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