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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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审判前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的以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案例为基础面向全国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综合性学术刊物。 本书为其中的第29集分册,书中具体收录了:《合同纠纷中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例外的认定》、《关于实施分段集约执行新机制的调查研究》等内容。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辨正 ——刘某等四原告诉三菱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陈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法律问题研究 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轨道公司诉中基公司、宏基公司、物流公司、机械公司、吴国红保证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损失赔偿应禁止不当得利 ——赵某诉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购车方与贷款银行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界定及相关纠纷的处理 ——C保险公司诉郭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合同的成立及投保单的性质 ——赵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法律问题研究 对实施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北京东恩制衣有限公司、陈茂菊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律问题研究 由此案谈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及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 ——中宇物资贸易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祁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疑案探讨 夫妻离婚时能否将双方婚前签订的忠诚协议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李某与王某离婚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侵权人有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是否适用过失相抵 ——李某某诉北京市通州区碧海源洗浴中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诉谭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为共同利益遭受损害的受益人是否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张甲诉张乙等12名被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如何确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侯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未告知插播广告欺诈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退股权的法定条件 ——李某某诉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顾客在餐饮场所就餐后摔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杨某诉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黄某不服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责任认定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委托理财合同因保底条款无效而无效 ——胡某诉梁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共同共有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杨某诉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搂抱被害人进而抢取财物的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王某“暴力”手段抢劫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恶意抗辩情形下合同效力确定 ——范某某诉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观点争鸣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转让合同不是当然无效 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生效 善意取得他人盗窃的赃物应如何处理参阅案例 执行到期债权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纠纷中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例外的认定 对合同价款的争议应按举证难易程度及交易的习惯来认定 对方不接受主要合同义务的不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热点问题聚焦 金融危机对北京市审判工作的影响 关于实施分段集约执行新机制的调查研究法律文书之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高刑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11213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文件 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法院诉讼服务接待工作规范(试行)
章节摘录
那么,能否以扩大解释方法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产”呢?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原因在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数据性、虚拟性、代管性等属性,并非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所能涵盖。对此,一些学者有较为详细的论述:1.网络虚拟财产既不能归类于劳动产品也不能归类于非劳动产品的财产范围。玩家为了获得更好的装备、更多的金币而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只是网络游戏的一个通常的表现形式。游戏制造商的原始目的是通过设计网络游戏软件,吸引玩家进来,让玩家自愿付出时间和精力不断得以升级、挣得经验值或虚拟财宝,让玩家在这种网络“获利”的过程中体验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网络游戏本质上就是一种获得精神满足的游戏,只是因为现在的网络游戏不断升级,才出现了虚拟财产这种“可以交易”的网络游戏附属品。现实生活中任一游戏者从事某一项游戏都必须付出一定的脑力、体力或时间。例如自行车竞赛游戏,不能因为游戏者踏自行车付出了精力和时间就认为该自行车游戏体现人类无差别的劳动,认为游戏者创造了财富;同样,不能因为网络游戏的玩家付出精力和时间就认为玩家获得的虚拟装备凝聚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玩家创造了财产。并且,也不能因为玩家付出了上网费就认为网络游戏装备具有了现实财产特征。因为,上网费只是用户针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上网服务支付的对价,是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消费合同价款。用户可以在网络上进人某一游戏软件系统成为该游戏的一个玩家,也可以通过网络登人公共资源网址进行资料查询、即时通讯和其他个人目的的休闲活动。用一定时间积累的上网费去衡量某一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价值,是不适当的。2.网络虚拟财产离开了特定的游戏程序环境,就无法存活,这是它的天然特征,明显区别于现实中的财产性权利。一般的财产性权利例如股票,离开了证券交易市场,股东的权利还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股东遗失了该股东权利凭证,也不因此而改变该股东对特定公司的股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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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9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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