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治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曾晓东,常纪文 主编  页数:227  

内容概要

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国环境法治》自2006年成功出版以来,以整合历年环境法律前沿理论和重大环境事件为主旨,囊括了环境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与公众参与以及国际合作的重要研究成果。现已出版发行06、07、O8卷共三卷,在国内、国际环境法学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2009年卷的《中国环境法治》改版,由过去的一年一卷改为一年两卷,更好地汇集和反映了当前中国环境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此次出版的《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上卷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内容结构等都有创新和突破,没有延续以往年卷设立的综述篇、基础理论篇、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篇、环境执法和监察篇等,而是紧密围绕2009年的环境热点问题如全球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环境公益诉讼、低碳经济与能源等进行了篇章编排,较好地体现了环境法治的时代性和时效性。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良好成绩还体现在我国环境法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呈现出重要的改进和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开始实施,同时一些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如《规划环评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特别需要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这对追究和惩治环境污染行为将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加强环境法治,必须要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实施背景、实施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予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法律对策。因此说,《中国环境法治》年刊的编辑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书籍目录

一、基础理论篇  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实现途径  伦理视域中的现代环境法  论环境规制中的悲剧性策略  惩治犯罪净化环境保护水资源  ——关于惩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思考二、前沿环境法律问题篇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则要点与制度衔接  环境公益诉讼与若干诉讼制度辨析  结合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与识别标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析  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关于环保社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若干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调研项目基础性研究”成果摘要及评述三、低碳经济与能源法律热点问题篇  低碳经济与能源法的制度构建  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  石油天然气法基本原则探析四、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热点问题篇  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  气候变化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的影响  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我国的3R对策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CDM在中国: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  论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法律构造  ——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权问题的一种理论框架五、地方工作及司法实践篇  湖北农村水污染防治调查报告      云南法院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与探索  试论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立对我国环境保护的作用  环保法庭现状分析及环境审判专业化道路初探六、国际环境法热点问题篇  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困境与出路:自治还是他治?  论气候变化国际法上的“成本一收益”问题  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协议缔约国义务配置研究  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附录2009年中国环境法治大事记(上)

章节摘录

插图:以申请登记,也可以另行提起私益诉讼,甚至可以放弃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三)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在违法者为私人的场合,公民或者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其效果与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一致性。同时,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区别是明显的。在性质上,前者是诉讼行为,后者是行政执法行为;在主体上,前者包括公权力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后者仅指环境行政主体;在程序上,前者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消极被动,后者程序简单,积极主动直接干预;在效果上,前者面临诉讼风险,并且存在执行难问题,后者效果直接,立竿见影。这些区别,同样存在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与其行政执法的比较当中。当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也具有行政执法不可替代的一些优点,如通过公益诉讼可获得与环境损害相当的更充分足够的赔偿,而行政执法(罚款)往往无法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有些不方便行政执法的场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救济和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公益诉讼增强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时的应对能力。但是,公益诉讼也可能针对环境违法行政行为而提起。例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导致可能破坏环境的项目工程得以上马的情况下,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以违法审批侵犯公共环境利益为由,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又成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总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既互为补充又存在监督制约关系。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互动制衡结构,可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环境利益。(四)公益诉讼与诉讼支持的关系诉讼支持又称支持诉讼,是指对受损害者给予道义上的支持以及法律上和物质上的帮助,鼓励其向法院起诉。支持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相对于作为排污方的企业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因此环境立法也规定了诉讼支持。诉讼支持体现了依靠社会力量维护国家法制的思想,故也称为社会干预原则。它有助于提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积极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伸张正义,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这个角度而言,诉讼支持与公益诉讼在价值理念上具有共同之处。诉讼支持与公益诉讼都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其主体均不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立法的规定,在环境损害赔偿中,提供诉讼支持的主体是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它只是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法律、技术方面的帮助,而非替代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如前所述,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环保部门和社会团体,它们也不是直接的当事人。因此,公益诉讼与诉讼支持的主体类型具有重合性。但是,公益诉讼与诉讼支持是不一样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在诉讼中是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诉讼支持的主体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其他当事人,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在程序上,公益诉讼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诉讼,遵循普通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框架,而诉讼支持并不是一个诉讼,它的运作前提或者目标是推动普通民事诉讼的发生。就目的而言,公益诉讼直接促进环境公益的救济和维护,而诉讼支持是对个体私益提供辅助性帮助。总之,环保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公益诉讼和诉讼支持中的地位、权利义务、运行程序和追求目标是大不相同的。当然,基于价值理念的相似性,二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更有力的惩戒环境违法者,从而在客观上共同实现环境保护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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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上)》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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