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甄贞 页数:647
内容概要
检察制度属于历史性、政策性的制度形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变动性和适应性的特征,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改进、移植、融合的过程。各国检察制度的选择和建构绝少是自发生成的,往往都是在借鉴、比较和反思的基础上走上自我发展之路的。在我国百余年几经变迁的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比较研究的身影也随处可见。清末引入现代检察制度伊始,本着“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方针,于l908年在京师法律学堂开办了检察制度研究会,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讲述各国检察制度。民国时期,张庆秦编译《欧洲政府》、郑保华著《法院组织法释义》、刘乃诚编著《各国地方政治制度》以及倪征(日奥)编著《考察英美两国司法报告》等著作,均对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有所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李六如著《各国检察制度纲要》、陈启育著《新中国检察制度》也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发挥了启蒙作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译介前苏联检察制度成为主流,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后,译介域外检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形成书系。近年来,随着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比较研究更趋兴盛,引用外国检察的例证成为常态。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学者如黄东熊、林钰雄的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著作,也备受大陆地区学者的关注,其“传导器”的作用历历在目。迄今为止,有关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各种著作已经蔚为大观,对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推动检察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书籍目录
前言上编 检察制度之介绍 第一章 法国检察制度 第二章 英国检察制度 第三章 德国检察制度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 第五章 美国检察制度 第六章 日本检察制度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下编 检察制度之比较 第八章 检察制度起源比较研究 第九章 中外刑事检察权比较研究 第十章 检察机关非刑事职权之比较 第十一章 检察机关内部关系比较研究 第十二章 检察机关外部关系比较研究 第十三章 中外检察制度改革比较研究图表目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司法部长对检察官职能的领导 《刑事诉讼法典》原第36条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命令总检察长进行追诉或对应该起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刑法理论界通常将该条解释为禁止司法部长命令检察院不予以追诉,而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命令。对于结案不起诉和原第36条规定的命令起诉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执行不需要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而后者则要受到法院监督,由法官作出决定。在实践中,司法部长有时对此做出灵活的解释,但人们不能接受将结案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依赖于司法部长的决定,不能接受可能存在不公正的嫌疑。 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改革措施试图在检察院的独立性和等级附属性之间寻求平衡,如1993年7月27日的宪法改革改变了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力图减少相对于行政权力机关的依赖性,1993年1月24日和8月24日的两部法律限制了司法部长向检察院就个别案件作出追诉指令的可能。前者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典》原第36条的规定,要求部长的命令应该是书面的,后者进一步规定部长的命令将存入案卷。这对于司法部长作出命令的方式提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命令的内容并没有规定。但是,检察院对司法部长的等级从属关系并没有改变。在法律上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而近几年的实践更加强调了检察制度等级关系的优势,2004年3月9日的贝尔蓬法(Loi PerponⅡ)有登峰造极之势。该法律在《刑事诉讼法典》题为“公诉和预审机关”的篇章中、在检察院的章节前加设一章,题为“司法部长的职能”,并通过第30条对司法部长的领导职能做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原第36条规定的内容。司法部长因而成为一个真正的刑事诉讼机关。 根据该条规定,司法部长指挥政府所确定的公诉政策,负责监督该政策在全法国适用的协调一致。为此,司法部长可以向检察院的司法官作出提起公诉的一般指令。司法部长可以向总检察长揭发所获悉的犯罪行为,通过书面并归入档案的指令,命令总检察长进行追诉或向法院根据适当起诉原则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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