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张海文//贾宇//吴继陆//李明杰//李军等 页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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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了准确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建立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和发展,我们结合实际工作,编写了这本图解。 本图解旨在用图文并茂的方式,简要地对《公约》冗长、复杂、专业性强的条款予以解说。本图解的编写工作历经三年,几易其稿,先后共编图近百幅。经过反复讨论和挑选,留下了目前这些图片和文字,希望能为从事国际海洋法教学与研究的广大师生、研究人员及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在本图解的编写过程中,国内许多知名的罔际法学者和专家(名单详见后附的“审稿专家组”)都给予了热心指导和严格把关。此外,作者单位的刘家沂、密晨曦、张丹和张颖等同仁,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实习生蔚丽华同学,也对本书的部分编写做出了一定贡献。在此,谨对所有为本书编写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帮助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图解中的文字和图表所表达的仅是作者个人的学术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任何部门的官方立场。本图解中所有的图件仅为示意图,图中所显示的有关国家的领土归属(包括岛屿归属)、陆地边界或海洋边界等均为虚拟图示,仅用于解释海洋法的有关内容,并不代表作者的任何政治倾向。图中所有的领土归属和国界等均应以各国官方公布的数据为准。此外,因篇幅所限,本图解仅对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文字或图释中难免存在不够全面或准确的情形,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图解是大陆架(国家)专项研究成果之一。
书籍目录
图01 海洋概况图02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图03 《公约》批准情况图o4 领海基线示意图 图05 海湾及其封口线图06 各类海域示意图图07 沿海国在各类海域的权利 图08 无害通过图09 海峡航行制度图10 群岛水域及相关制度圈11 有关国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陆地领土面积对比示意图图12 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图13 大陆架制度的发展 图14 宽窄大陆架对比图15 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 图16 公海的法律制度图17 紧追权示意图 图18 联合国及世界各区域渔业组织图 图19 岛屿制度 图20 国际海底矿区图图21 海洋环境污染的六大来源图22 海洋科学研究制度图23 争端的解决
章节摘录
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中世纪时,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开始向海洋方面发展。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引发了一些海洋强国瓜分海洋的欲望和斗争。 17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航海贸易的兴起以及国际市场的产生,有关海洋的斗争进人一个新阶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国家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争取海洋对一切国家开放。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理由。另一方面,不少国家从安全的角度,竭力维护自己的沿海权利,领海制度也被提出和确立。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克舒克主张沿海国对海洋的控制以其武器所及范围为限。当时岸上炮火射程约为3海里,3海里的领海宽度即由此而来。19世纪以后,以公海和领海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法逐渐形成。 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召开,47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了领水(领海)、毗连区和历史性海湾等问题。会议将领水改称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是,各国对领海的宽度未达成一致意见,有3海里、4海里、6海里和12海里等不同主张。对是否设立毗连区、毗连区的宽度、历史性海湾等问题未达成任何决议。本次会议为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沿海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随着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国家相继提出新的海洋权利主张,促进了海洋法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有86个国家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以及《解决海洋争端的任择性议定书》。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在1962年至1966年间生效。上述四个公约未能反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某些条款仅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如关于大陆架的宽度和无害通过等问题。此外,会议未能就领海宽度等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60年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共计87个,审议了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等问题,但未达成任何协议。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中期,许多国家主张越来越宽的管辖海域,如200海里的管辖范围。一些国家和地区性组织越来越关注深海海底及其资源问题。1970年,联合国第25届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宣布深海海底及其资源“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建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奠定了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海洋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l1期共14次会议,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公约》。《公约》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被称为“海洋宪章”。 由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对《公约》关于同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不满,各缔约国经过进一步的协商和妥协,于1994年7月28日签订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 《公约》生效后,为了更加有效地执行其有关条款,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陆续又通过了一些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对缔约同具有约束力,主要包括: 1995年8月10日,在联合国召开的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会议上,110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 1999年5月13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通过了《科学和技术准则》。 2000年7月13日,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审议、核准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约》所确立的制度仍在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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